家住江漢區滿春社區的羅女士稱,其于今年5月份購買了某保險公司的一款疾病商業險。她本月因乳腺類疾病住院,近日動完手術出院后,她在向保險公司提出賠付時遭拒,理由是她的保險仍處于等待期,該期間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
據介紹,健康保險,如醫療費用保險、重大疾病保險,往往在保險責任條款中規定了保單對生效后的一定期間,如90天或者180天內的疾病事故不承擔保險責任。這個期間一般稱為等待期。等待期只適用于第一個保單年度,對于可以續保的保單來說,續保年度一般不再有等待期。
羅女士之所以難賠付,合作保險運營中心一負責人向作者表示,保險公司設置等待期是為了防止帶病投保造成的對以健康體投保的人的不公平;或防止投保人明知將發生保險事故而馬上投保以獲利的行為,也就是所說的逆選擇。等待期規定對減少投保中的逆選擇、控制道德風險,從而控制健康保險的成本與保費水平有著重要的作用,這是保險監管部門予以明確支持和維護的。
不同公司的不同產品的約定,通常有以下幾種約定方式:有的產品明確規定等待期內不承擔保險責任也不返還保費,有的產品約定等待期出險返還保費或者部分承擔(比如按照保額的10%)保險責任等。該負責人對作者說。
對于像羅女士這樣,有健康醫療保險需要的讀者,他建議,購買健康、醫療保險要趕早不趕晚,身體好的時候購買最容易,選擇較短的等待期對購買者比較有利;等待期相同的條款,選擇等待期部分承擔責任的約定對客戶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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