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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對深圳醫改的十大意見書

備受關注的《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修改稿)》征求公眾意見延至昨天截止。昨天上午,深圳市民、勞資關系發展論壇發起人吉峰將自己整理的對《深圳社會醫療保險辦法(修改稿)》的十大意見書送交市政府法制辦,希望對該辦法的修訂、完善會有所幫助。這些意見涉及總則、醫保體系、基本原則、監督機構等方面。

建議社保基金實施社會監督

征求意見稿規定: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負責對醫療保險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和基金收支、使用、管理情況實行監督。

吉峰認為,社?;鸾痤~巨大,資金來源于參保人,保障的是參保人的基本權益,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不是權力監督機關,等于是讓關系戶監督自己,這種監督狀態根本沒有保障。所以,要真正建立起獨立、有效和公開的監督機構,即成立包括能夠真正代表參保人利益的社會方監督機構,實施有力外部的社會監督,保障基金公平使用,管理安全。

質疑保費中斷3個月即清零

征求意見稿規定,用人單位和參保人未按規定繳交醫療保險費的,不予補交。本市戶籍參保人因工作變動,無用人單位為其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可由本人繼續繳納。連續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1年以上的參保人,因工作變動,在1個醫療保險年度內累計中斷參保不超過3個月的,重新繳費后其中斷前后的連續參保年限可合并計算。在醫療保險年度內累計中斷參保超過3個月的醫療保險,自重新參保之月起重新計算其連續參保年限。

對此,吉峰表示質疑這一規定不公平。他認為,醫療保險的目的是保障參保人獲得醫療保險,醫療保險的費用是由參保人繳納的,獲得醫療保險是參保人的權利,不要說三個月,即使是參保人交了一天的費用,也應獲得一天的醫療保險,一年內累計中斷三個月醫療保險,連續參保年限清零是毫無依據的,辦法不是為了讓參保人獲得基本的醫療保險,而是剝奪千萬人的醫療保險權利的規定。

質疑先行支付規定障礙多

征求意見稿第六十六條規定,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參保人可在事故或傷害發生之日起6個月后,申請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醫療費用并提供相關資料,同時還需提供以下相應的證明:(一)屬于刑事傷害的,應提供公安部門證明;(二)屬于交通事件的,應提供交通管理部門證明;(三)屬于第三方責任造成的,應提供主管部門的證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定判決書。

吉峰認為,這一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相矛盾。《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國家社保法規定的是先行支付,并沒有規定要提供公安部門證明或人民法院判決書,按照深圳的規定,要得到證明或判決書,需要走完法律程序幾個月或一年以上的時間。

征求意見稿規定,連續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1年以上的參保人,在醫療保險年度內累計中斷參保超過3個月的醫療保險,自重新參保之月起重新計算其連續參保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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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簽: 醫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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