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女士購買了人壽保險,雖然投保了這個保險,但是它好像沒有獲得相應的保障,當她住院時患有再生障礙性貧血,她沒有得到補償。幾天前,盧灣區法院依法裁定,在判決生效后15天內,保險公司將向秦女士支付16萬元的重病保險。
我們一起來看看秦女士的投保經歷是怎么樣的吧,我們一起來看具體情況:2002年2月,秦女士與保險公司簽訂了醫療保險合同,保險金額20萬元。2007年8月,我因再生障礙性貧血住院,并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但遭到拒絕。秦女士說,她要求保險公司按照合同支付16萬元的保險費。
我們公司確實與秦簽約,但秦女士在20年前患了全血病,也就是說,當她七歲或八歲的時候。秦女士在保險時沒有通知她,這嚴重影響了承保決定。保險公司發現很難認出秦女士的上訴。
法院查明,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第三條約定: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或于保單生效90天后診斷為一類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80%給付疾病保險金。合同同時約定,再生障礙性貧血屬于一類重大疾病。
同時,保單上的健康告知詢問事項欄向被保人提出了4個問題:最近6個月內有無身體不適;過去10年是否住院檢查或治療;過去2年是否服藥或手術治療;有無血液疾病。對于這些問題,秦女士的回答都是:無。
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秦女士是否存在隱瞞事實、故意或過失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情形?
首先,秦女士病史記錄中不僅記載秦女士兒時患病事實,還記載了秦女士1988年患血小板減少癥出院后,未再因此病就診,而保險公司也沒有秦女士繼續診療病史的證據。因此,秦女士自出院后直至投保期間,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自己已經康復。
其次,保險公司向秦女士詢問的健康告知事項中,有3項注明了最近6個月過去10年過去2年的時間期限,這就要求投保人應告知這些期限內的健康狀況;而有無血液疾病的詢問未注明時間期限,投保人可以理解為需要告知的應該是目前的健康狀況。因此,秦女士回答無,是根據自己在投保時的健康狀況所作的如實告知,并非故意隱瞞事實。
第三,秦女士不是專業的醫護人員。她對醫學血液病的癥狀沒有完全的了解。在保險公司是否有血液疾病的欄目中列出的相關疾病列表中沒有血小板減少癥。因此,秦女士沒有告訴保險公司她兒時生病的事實,也沒有過錯。綜上所述,秦女士沒有隱瞞事實,故意或疏忽未能履行實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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