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現在對于我們來說已經非常重要了,它已成為人們規避風險、減少損失的重要手段。然而,當一些不幸的事情發生時,有些人很幸運,能夠得到多重保險的多重賠償,而有些人只能得到多重保險的一種賠償,原因是什么?
據了解,目前市場上的醫療保險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基于成本的保險,另一種是基于津貼的保險。成本型保險是以醫療費用的實際支出為伴隨,遵循保險賠償原則。也就是說,當被保險人的醫療費用在一個地方被償付時,如其他保險公司、社保、單位等,超出實際超額償付的支出,不能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事實上,在各種保險公司的條款中,醫療費用保險作為獲得醫療費用補償的前提條件,明確要求提供原始的醫療費用憑證,不接受復印件或其他費用憑證。
補助醫療保險與醫療實際費用無關,索賠方不需要提供發票。無論您在治療上花了多少錢,或者得了什么病,保險公司都會按照合同規定的補貼標準來支付。比如你買的是100元/天的住院補貼附加保險,那么住院期間就是每天拿100元的補貼;如果在3家保險公司都買了100元/天的住院補貼保險,那么你住院后就一共可以得到300元/天的津貼。
不論你治病花多少錢,也不管你已經在社會基本醫療保險賬戶申請報銷了多少費用,只要發生手術或是住院,就能從保險公司獲得理賠;如果在多家公司投保,就能從多家公司得到理賠金,不管投保多少份都進行給付。
因此,在進行醫療保險投保時,如果投保者想在不同的保險公司投兩份或多份保險,就必須弄明白,這些保險是屬于費用型醫療保險,還是津貼型醫療保險。如果是費用型醫療保險則只需在一家保險公司投保一份就可以了,假如是津貼型醫療保險投保多份也無妨。
重疾險理賠不封頂。除了津貼型保險可以在多家公司買多份外,重大疾病險理賠金額也是不封頂的。由于人的生命、身體是無價的,不能簡單地用金錢衡量,只要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就要按照約定給付保險金,而不論被保險人損失金額的多少。
現在市場上推出的重大疾病保險,一般有提前給付或確診初患保險合同列明的重疾險種即進行給付等幾種情況。因而給付型的重大疾病保險適用上述人身險的給付原則,即使在不同保險公司投保多份,也不按比例分攤。譬如,被保險人在兩家壽險公司同時投保了保額均為10萬元的重大疾病給付保險,只要在保險期限內出險,最多可以領取兩家保險公司共計20萬元的給付金,而不需要醫療費用收據作憑證。這里也就不涉及到重復投保、額外獲利的問題。
各類壽險、年金保險、意外險等,也同樣是考慮到人的生命無價,這些險種消費者都可以在多家公司投保,保險額度的限制主要是由各家保險公司的核保部門,根據被保險人的年齡、財務狀況、已投保金額等自行加以限制。而在后期的理賠過程中,則沒有互相限制的說法。
與人身險不同,財產險要避免重復投保。由于財產險是根據保險事故發生時的實際損失價值來進行賠償,所以重復投保并不明智。以車險為例,一個人為自己的愛車分別選擇了A、B兩家公司的車損險,兩份保單的保額分別為10萬元。在發生保險事故后,如果損失為2萬元,該人選擇同時向兩家保險公司報案,并不能分別從兩家保險公司各獲得2萬元的保險賠償,而是由兩家保險公司按比例分攤賠償責任,分別賠償該投保人1萬元。但如果該投保人在A公司獲得2萬元的賠償,則B公司不再對其進行賠償。
除了汽車保險,家庭保險也是如此,保險金額越多,損失越大,不適合擔保保險。保險的基本功能是保證,希望在保險中獲利的心態是不理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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