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張先生買了1份雙倍保險和1年附加意外傷害保險。根據規定,在第一年他把主要的和額外的保險費到指定的銀行賬戶由公司安排;第二年,張先生還把保費存入銀行卡的協議指定。到了第三年,當他去銀行再支付,他發現在2009保險公司只扣了主費,沒有額外的保費,于是他立即向保險公司反映。
保險公司回應稱,額外的保險已經過期2009年因為張先生沒有申請續期。張先生迷惑不解,自從他存入額外的保險費到指定賬戶,由保險公司按計劃,他為什么不更新呢?
近年來,由于附加保險引起了許多保險糾紛。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因為被保險人對額外風險的特征知之甚少。保險公司為了規避業務風險,將為追加風險做出許多規定。
現在市場上銷售的附加險,主要有:一、保險公司保證按既定保險費率續保,即投保人只要如期繳納保費,附加險就繼續有效。這類附加險一般都在保單條款中注明投保人只要在每個保險期間屆滿時,向本公司繳納保險費,則本保險合同將延續有效1年。
二、保證續保型。這種附加險只要投保人愿意投保,保險人就必須承保,但保險公司保留調整保險費率的權利。投保人如不同意保險公司調整后的費率,則可選擇不續保。
三、不保證續保型。這種附加險在每1個保單有效期結束時,如果投保人想繼續投保,都必須先向保險公司提出書面申請,經保險公司核保通過后,按續保時的保險費率承保。
張先生買了第三種附加險,這對于他來說其實是比較好的一種選擇,因此,雖然他已經支付了保費,但這并不意味著更新是成功的。通常附加意外保險的保險期為一年。每次張先生更新保險單,他都必須重新填寫保險單。保險公司在批準后可以接受保險。因此保險專家提醒投保人,買附加險時,要先搞清自己所購買的附加險是否可以續保,續保的條件是什么,自己是否能接受這些條件。這樣才不至于發生如張先生這樣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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