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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事故理賠難到手,理賠難不難

  被保險車在事故發生后,應當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但被保險車轉售給他人后,未辦理保險轉移更正手續。當保險公司拒絕提出索賠時,新主人不得不把舊車告上法庭。日前,徐匯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老車主某聲像出版社應向新車主賠償車輛修理費8000余元。本該由保險公司支付的理賠款,最終卻由老車主埋單,此案也觸及了目前車輛保險中的兩大問題。2003年9月,王先生花了13萬元,從某聲像出版社處購得一輛“帕薩特”二手車,當時僅 辦理了車輛過戶手續。去年1月29日,案外人蔡某在大學內駕駛該車時,不慎撞到電線桿,造成車輛損壞。經王先生報案,保險公司于同年2月10日出具了出險通知書。老車主出版社在該通知書被保險人一欄蓋章確認,然后該車送去修理,王先生支付了修理費1.4萬余元。然而,事后保險公司卻拒絕理賠,理由是該車雖然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等,但未辦理保險過戶批改手續。同時,此時該車的保險期限也已屆滿。

保險公司拒絕參加,王先生不得不找一家出版社請求修理。王先生認為,出版社在收取包括所有手續費在內的車輛支付款項后,沒有履行對車輛保險轉移進行檢查和糾正的義務,致使發生車損后,無法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不過,出版社表示,該車在轉讓過程中已同意由買方負責所有轉讓手續,他們只負責協助辦理,既然汽車的所有權已經轉移,損害的風險應由王本人承擔。他們沒有義務辦理車輛保險轉讓手續。

法院審理后認為,出版社在投保車輛損失險、全車盜搶險、第三者責任險后,該保險利益即成為被保險車輛的附隨利益。出版社無證據證明其已按保單規定,在車輛過戶之前書面告知保險公司,并協助王先生辦理批改手續,以致在車輛出險后無法得到本應獲得的賠償,所以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賠償責任。王先生作為車輛買受人,在辦理了車輛過戶后,未積極督促被告協助辦理保險過戶批改手續,以確保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其自身亦有不足之處,也應對其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故作出上述判決。

本該由保險公司支付的理賠款最終卻由原車主埋單。對此,有關法律界人士指出,由于目前車輛的相關保險實行強制性,致使其在實踐中存在兩個方面的問題:問題一:保險公司涉嫌“故意沉默” 本案中,保險公司以未辦理保險過戶批改手續為由而不予理賠。事實上,這家保險公司在保險期屆滿之前2個月就得知這起車損事故,并出具了出險通知書,而不予理賠是在保險期屆滿后才通知投保人和車主。這就很容易引起公眾的合理懷疑:保險公司是否故意“沉默”,拖延時間,造成投保人客觀上的不能理賠。 此外,投保人出版社或許是因為疏忽,但是車主王先生則是根本不知道有這方面的相關規定,以致交易雙方都沒有去辦理保險過戶批改手續。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是否應該作一些提醒,或者當投保人補辦了相關手續后依然能夠獲得相關的保險權益。

問題二:強制汽車保險的義務多于權利。據調查,由于強制性汽車保險對保險公司的經濟效益不高,保險業普遍不感興趣,不可能形成有效的行業競爭機制。因此,車輛強制保險合同存在著諸多不對等、不合理、不公平的情況,有關的法律法規和保險格式合同都較多地規定了投保人的義務。而就投保人來說,簽訂保險合同就是為了實現保險權益,而不是去實現相關的手續。由于不了解相關手續,他們往往在實際操作中利益受損。因此,有關法律界人士提醒,投保人在投保時務必要多加關注,千萬不要因疏忽大意而失去保險權益;同時建議有關部門能夠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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