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是我們每一個人都會接觸到的保險,因為它是我們老年生活的重要保障,它是指政府或企業向退休人員支付的保障其日常生活的貨幣量,它屬于雇員在服務期間獲得的報酬,由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賬戶組成。隨著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居民的養老保險金也在逐步提高。隨之而來,越來越多的婚姻關系當事人要求在離婚訴訟中分割養老保險金。那么,對此法院是如何處理的呢?越秀法院易超前法官將為你解答。
根據法律規定,婚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的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金,是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夫妻共同所有的其他財產,可以分為男人和女人。
當事人已經退休,具備享受養老金的基本條件,但由于某種原因,尚未領取養老金的。對于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的夫妻一方或雙方未達到退休年齡,便起訴要求分割養老保險金的情形,該條并未明確規定。根據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個人需連續繳納15年養老保險費,才能在退休時享有養老保險統籌賬戶中的利益,如夫妻一方在離婚時未達到退休年齡,就沒有權利享受統籌賬戶中的利益,該部分利益當然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而且,在離婚訴訟時也無法預測將來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數額。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三條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的,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雖然法院不能對養老金的未來價值進行劃分,但是因為一方或雙方個人賬戶下的養老金保險金數額可以在特定時期內確定,所以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對已經支付的費用進行劃分個人賬戶。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以夫妻關系確立之月起至判決之月止養老保險金賬戶金額為準,由男女雙方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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