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很難理賠。當投保人,保險推銷員談論他們的產品在很大程度上,但這是非常麻煩的理賠。有時,索賠仍然是訴訟。
一次偶然的機會,孫小姐遇見了保險代理人田某,在田某的推薦下,孫小姐讓她的女兒處理人壽保險的股利性質。此后,田某在上門辦理保險續費時了解到劉女士的女兒曾因患支氣管肺炎住過院,便極力推薦一種兒童意外傷害和住院賠付保險,于是孫女士又辦理了此種保險。入保一年后,孫女士的女兒因肺炎住院,在得知代理人田某已辭職的情況下,孫女士便將相應的索賠材料直接送到了保險公司。可保險公司在理賠時,卻意外地發現保險受益人在投保之前就曾因肺炎住過院,于是,保險公司下達了合同內容變更通知書,孫女士不接受保險公司變更合同的要求,保險公司隨即下達了撤銷保險合同通知書。
顯然,在保險公司推銷員的指導下,當需要解決索賠時,另一方取消了合同。在絕望中,孫女士不得不求助于律師事務所。經調查,律師認為這是保險公司惡意拒絕,因為保險代理人故意誘發相關責任,所以應當由保險公司先行向投保人賠付后,再由保險公司追索代理人的責任。隨后,律師向保險公司發出了《致保險公司法律函》,并與其客戶服務部和理賠部進行交涉。在沒有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律師代為向保監會遞交了投訴信,并積極收集證據,作訴訟準備。
保監會經向保險公司和代理人當面核查,認定保險代理人田某刻意誘導投保人情況屬實,責令保險公司對保險進行重新認定。孫女士最終依靠法律手段取得了應當的賠償,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律師提醒我們,在遇到保險索賠糾紛時,不要完全聽從保險公司一方的論點,如果索賠是正當的,應首先向保險公司陳述事實,并努力達成賠償協議;如果談判失敗,則應當中國保監會投訴;如果依然無法解決,則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解決,這是解決理賠糾紛的三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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