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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者再就業怎么處理, 就不能再領取失業金

  一位網民小蔡問她去年失業了,??谑袆趧雍蜕鐣U暇职l放失業保險金14個月,即到今年12月為止。但是她在9月份找到了工作,單位給她投保,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10月份停止發放失業保險,我不知道為什么?剩下的2個月的失業保險我們該怎么辦?

  有鑒于此,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解釋說,根據有關規定,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再就業、退休、享受養老金的失業人員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發放失業保險金和其他費用。已經找到工作,就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了。關于未領完的失業保險金問題的處理,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記錄在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沈陽五類再就業人員應推遲領取失業保險的公益性崗位實現就業,培訓結束后,本單位招聘、享受再就業支持政策人員,并已實現用人階段。應主動放棄繼續失業保險,推遲失業保險程序。這是沈陽市政府近日提出的要求。據悉,沈陽市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人員條件是具備單位個人繳納失業費滿一年以上,非因本人意愿終止就業,辦理失業登記、有求職要求的才可以辦理失業保險,每月可以獲得保金223元。但據有關人員解釋,這是靈活政策,在落實到沈陽市后,沈陽市將根據自身情況來判定全市到底有多少人需要參保。

  誰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的,其所在單位和按照規定履行了繳納失業保險義務的人已經履行一年以上。二、失業人員不愿中斷就業,除非他們愿意,但是由于他們無法控制的原因被迫中斷就業。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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