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的丈夫徐先生在一家電氣公司工作。1995年,該公司在一家集團保險公司投保其雇員,并簽署了一份“返還人壽保險協議”。公司是申請人,被保險人是徐先生,受益人是李女士。去年,徐先生不幸在工作中出了事故,在搶救無效后沒有任何遺囑死亡。
自那以后,李女士要求保險公司要求賠償。保險公司的接待員清楚地告訴了她,賠償金已經從單位拿走了。李女士覺得很不合理,因為這種保險的受益人顯然是他自己的,為什么索賠被單位拿走?
原來,當時家電公司向保險公司申請時,除保險條款外,還簽訂了《退保協議》,規定“如果保險協議不符合《退?!返膬热荨薄1kU條款“,以保險協議為準。”該協議第十條約定:“在保險有效期間被保險人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死亡事件時,由投保人持死亡證明書向保險人提出死亡保險金給付申請?!?/p>
就這樣,根據這份協議書,電器公司以投保人的身份,從保險公司領取了徐先生的身故保險金。
上海保監局的有關專家對此提出了不同看法。根據《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本案中,保險合同的原受益人為李女士,但保險公司卻根據另一份“還本人身保險協議”,將受益人變更成了電器公司,并支付了保險金。
根據《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受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上批注。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保險公司與電力公司之間的協議未經被保險人徐先生同意無效,保險公司仍應向受益人李女士支付保險費,而不是向電力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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