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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格式合同很重要,引發逃逸之爭

   在交通事故后司機有可能放棄他的車嗎?最近,禪城法院對一起肇事逃逸糾紛案件作出判決,并根據標準合同的原則判定司機不是肇事逃逸。

   2005年8月30日,汾江中路護欄發生斷裂,司機劉某駕駛他的小巴李某駛入對車道,造成譚某受傷,四輛車受損。事發后,司機劉棄車離開現場。后經交警部門認定劉某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事后,譚某將車主李某、司機劉某及肇事車輛的承保公司佛山某保險公司南海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譚某10萬元。

  但是,保險公司認為,事故發生后,司機劉某放棄了車逃逸,已構成肇事逃逸。根據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免除賠償責任,他控告到禪城法院。

 庭審中,被告李某辯稱,其司機只是離開了現場,但保險車輛仍在事故現場,而保險合同中關于“保險車輛肇事逃逸”應當理解為駕駛員駕駛保險車輛一同逃離現場,因此其行為并不符合合同中關于保險車輛肇事逃逸的約定,不屬于原告免責的范圍,原告應當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經審理,法院認為原告和被告對保險人免責條款中的“保險車禍逃逸”的含義有不同的理解和爭議。而保險合同又是保險公司擬訂的格式合同,而對格式條款有兩種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保險公司理應依約賠償。據此,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南海支公司對被告李某的訴訟請求。

*本資料所載內容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險知識之用;您所購買的產品保險利益等內容以保險合同載明為準。部分內容來源于網絡,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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