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裝企業自2007年起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每月按職工工資總額的0.9%向當地社會保險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這家公司有更多的女工,公司規定每名女職工應承擔部分保險費,按月工資的0.3%向女職工收取生育保險費。這筆費用該公司并未繳給社會保險機構,而是沖抵了公司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后女職工得知按照國家規定職工個人不需繳納生育保險費用,遂向勞動保障部門反映此情況,勞動保障部門到該公司了解情況后,責令該公司改正。該公司即撤銷了向職工征收生育保險費的決定,并退還已經向職工征收的生育保險費。
誰應該承擔公司女性雇員的生育保險費?這是關于生育保險費負擔的爭議,生育保險費應由企業承擔。其法律依據有,原勞動部1994年頒布的《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第4條規定:“生育保險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資金,由企業按照其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建立生育保險基金。生育保險費的提取比例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計劃內生育人數和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等項費用確定,并可根據費用支出情況適時調整,但最高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l%。企業繳納的生育保險費作為期間費用處理,列人企業管理費用。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按月繳納生育保險費。雇主以0.9%的職工工資總額為基礎繳納生育保險費,個人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該企業向職工個人征收生育保險費顯然違反了國家規定和地方規定,應予以糾正。 生育保險是對女性勞動者因生育子女而暫時中斷收人來源時,由社會和國家給予其必要的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生育保險對女職工妊娠、分娩和機體恢復整個過程提供身體保健、醫療服務及有薪假期。生育保險的目的在于保障女性勞動者勞動能力的恢復,使婦女安全、健康地度過生育時期,保護女性勞動者的身體健康,進而提高民族素質。
生育保險的特點是:(1)生育保險的對象僅限于城市企業中的女職工。生育期間,女職工享有產假、醫療服務和生育生育津貼。已婚女工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處于生育期的,應當辦理生育保險。對雖處于生育期,但不符合法定婚齡、違反計劃生育的女職工不適用。(2)生育保險費由企業負擔,職工個人不負擔。這是生育保險與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的區別。就本案而言,某服裝公司強制女職工個人按月工資的0.3%繳納生育保險費,顯然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勞動保障部門責令其改正是正確的。
近1個月點擊量最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