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個司機在工廠倒車時,他撞到了一個玻璃架上,撞傷了另一個司機。隨后,保險公司和受害人對相關賠償有所不同。前幾天,市第二中級法院審理此案,即使發生在道路外的車間,保險公司也應依法承擔限額內的強制交通保險賠償責任。
今年一月,小王開車到津南區的一個村子里曬太陽。那天早上8點左右,孫某雇傭的司機李某駕駛一輛皮卡倒車撞到了玻璃架上。玻璃架上的玻璃杯掉下來砸在玻璃架前面的小王身上。小王隨即被緊急送到醫院救治。因傷勢嚴重,其在住院治療42天后方才出院。因賠償問題沒有得到解決,小王將孫某和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受傷的小王不應負責任。因為李某在履行職責時所作所為在事故中導致小王受傷,所以用人單位應負責賠償,即孫某。小王受傷屬于孫某所有的機動車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根據相關規定,應由某保險公司大港支公司依法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對原告的經濟損失予以賠償。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部分由孫某承擔。因此,保險公司須賠償2.8萬余元。
原審判決后,該保險公司大港支公司提出上訴,認為本案發生在孫某的廠房內,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一審法院忽視了廠房倉庫不適合機動車通行的事實。
二審法院認為,因該車輛已在大港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相關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比照適用本條例。此條例中的道路以外的地方應理解為除了公路、城市道路和其他允許社會機動車輛通行的地方之外,能夠提供機動車停放或者通行的地方,該廠房倉庫應認定為能夠提供機動車停放或通行的地方,判令該保險公司大港支公司對小貨車所引起的事故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駁回保險公司大港支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說法:不屬交通事故也能索賠
根據律師的說法,交通事故是指由于車輛在道路上的過失或事故而造成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事件。但它不包括在野外或車間中自然形成的路徑。根據本規定,雖不是依法規定的交通事故。但是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即使在道路以外的地方,也應承擔相應責任。《條例》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交通安全,而在道路以外因機動車發生事故而遭受損害的當事人,也是受害人,與道路上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沒有本質區別,其人身或者財產也遭到了侵害,結果是一樣的。交強險是國家基于公共政策需要,為維護社會公眾利益,以法律規定的形式強制推行的保險,具有社會公益屬性,有利于保護受害第三人的利益。(涉案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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