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是一家汽車制造廠的工人,有一天,公司指派老王和其他幾個工人幫助運輸機器和設備,老王在運輸過程中粗心地扭傷了腳踝,他以為那只是腳上的扭傷,他沒有認真對待。他只是讓他的同事坐下來休息一會兒。但回到家里后,疼痛加劇,家人連忙把他送到醫院,被門診確診為骨折,需要住院治療。
受傷后,老王主張治療工傷,但公司卻不這么認為,保險公司的想法認為:當時老王受傷沒有及時報告,公司不能確定他的骨折是由工作引起的。該公司有理由懷疑勞望因工作后的其他活動而骨折。即使這是工傷事故,也不足以在門診記錄中查明工傷。
本案的重點問題還是比較集中的,我們一起來了解關于本案的兩個重點:一是公司是否未能及時報告工傷,二是門診病歷是否能作為工傷鑒定的證據。關于重點一,法律規定“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事故造成的傷害是工傷”。老王只要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傷勢是在搬運機器過程中造成的,就能認定為工傷。公司如果認為老王不是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說,公司要有證據證明老王的傷是由其它原因造成的,否則工傷認定部門就應當認定為工傷。關于焦點二,醫療診斷證明可否是門診病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換句話說,所謂的“醫療診斷證明”應當由這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出具,工傷發生后勞動者如果因為情況緊急就近就醫,事后也一定要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出具醫療診斷證明,一般的門診病歷只能作為工傷認定的輔助材料。老王應當在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30內,攜帶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和醫療診斷證明這幾類文件,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在這里我們也提醒讀者朋友們,要注意扭傷、勞損等未治療可能成為老工傷的疼痛。工傷事故發生后,必須及時向單位報告,有利于工傷認定。緊急情況下就近就醫后,要及時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出具醫療診斷證明。這樣才能輕松的舉證證明是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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