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先生22歲。他在國外工作,在一個單位工作。2002年10月2日,一位推銷員介紹康先生為一家保險公司投保人身傷害險,保險費低至10萬元。
2003年7月15日晚上,康先生和他的一個同胞坐在回龍觀附近的鐵軌上聊天。就在這時,4433次列車的司機經過,發現兩個人在他前面的軌道上準備離開。司機鳴笛示警并采取緊急減速制動措施,但由于火車制動距離過長,高速行駛的火車還是將2人刮倒,火車停下后司機立即下車檢查,發現康先生躺在右側路基上,已陷入昏迷狀態,而另外一人傷情不重,列車工作人員將2人抬上列車送往附近的南口鐵路醫院搶救,但在前往醫院途中康先生就因頭部傷勢過重死亡。
收到被保險人康先生家屬的報告后,保險公司迅速展開了事故調查和證據收集工作,確認事故確實是事故,沒有免除保險中規定的責任條款。保險公司迅速向受益人支付100000元的意外死亡保險費。
風險在生活中無處不在,消費者應該學會應用風險化解的手段使自己的生活變得幸福安定。消費者通過投保將被保險人的人身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一旦發生風險,保險公司將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險金。提示:交通意外保險|意外傷害保險|人身意外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具有保額高、保費低的特點,最能體現保險的保障功能,是工薪階層購買保險的首選。
在這種情況下,被保險人是來自該國其他地區的外來務工人員。他家里有年邁的父母需要他們的支持。這次事故使他的父母面臨失去生活來源的窘境,沒有人支持他們。10萬元的保險金救了家人,使父母的正常生活繼續下去。試想一下,如果康先生沒有為自己投保這份意外保險,康先生的父母會陷入怎樣的困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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