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過去的幾年里,許多表現良好的企業為員工辦理了補充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形成了繁榮!是什么導致了這種繁榮?究其原因,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已經發布了《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規定,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企業為在企業就業的所有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在員工工資總額的5%以內。
由于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扣除,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這方面的規定所帶來的影響是什么,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辦理職工補充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積極性大大提高。由于繳納補充養老金和醫療保險的人數不斷增加,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問題備受關注。那么,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呢?
職工養老保險費不僅僅是包括其中的一個方面,它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在企業會計準則中被稱為企業年金。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企業年金基金由企業繳費、職工個人繳費和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組成,實行完全積累,采用個人賬戶方式進行管理。從這些規定看,企業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應當屬于職工薪酬的范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由于最新關于職工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征免規定,在免除項目中不包括補充養老保險,所以企業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應按個人收入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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