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劉女士購買了每年繳納一次住院醫療保險費的養老保險單,幾年前,保險公司會按時給她寄“付款通知”作為提醒,劉女士也一直按時付款。
2005年劉女士因高血壓住院,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劉女士在出院后就作出了一些行動,她立即申請賠償,保險公司迅速支付了超過6000元的醫療費用,她每年支付數百美元的住院保險費。可是等到2006年,劉女士再收到保險公司的《繳費通知單》時,發現只有養老險的保費金額,卻沒有住院醫療險的繳費提示。劉女士以為是繳費單遺漏了,便專程趕往保險公司繳費。沒想到卻被告知,她的附加住院醫療險已經被終止,今年保險公司拒絕與她續簽該險種了。
劉女士認為,保險公司如何在不咨詢保險合同的情況下解除保險合同?而保險公司只終止了附加保險,還要求她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養老保險合同尚未終止。劉女士坦言,她在投保當初,就是看好了這個附加住院醫療保險才購買養老險作為主險的,現在附加險被終止了,繼續繳納主險費用對于她而言意義不大了。在與保險公司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劉女士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繼續承保該附加住院醫療險。
近日該案經過法院審理,認為主險與附加險各自獨立,兩者的合同履行期限并不相同,最終駁回了劉女士的訴訟請求,判決保險公司勝訴。劉女士不僅沒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反而搭上了一筆訴訟費用。
法理分析
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關于劉女士敗訴的原因,站在法律的角度我們可以做以下分析。主險與附加險各自獨立,兩者的合同履行期限并不相同。住院醫療險屬于短期健康險,根據《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短期健康保險是指,保險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證續保條款的健康險。在保險條款中通常并沒有承諾保證續保;因此,保險公司有權在每年附加險合同屆滿時,根據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及投保規則由核保人重新作出核保決定若不符合投保規則的承保條件的,便做出拒絕承保的決定,由此終止該附加險合同。
從保險原則上講,雖然追加保險只能以本金保險為基礎,但并不意味著只要本金保險有效,追加保險就有效。附加險的一般保險期限是短期的,在一年內占多數。如果在保險條款中沒有特殊規定,保險公司有權在附加險期滿后,對于原保單內容進行調整,其中包括對要求續保的被保險人進行核保,或提高保險費率、或直接做出拒保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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