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女士買了汽車保險后,發生了一則小小的意外事故,那就是她的汽車撞壞了一輛電動車。由于事故未及時向保險公司或交警報案,保險公司拒絕賠償。郭女士說,她相信保險公司已經脫離了危險并檢查了價格,因此拒絕支付是不合理的。
1月7日,郭女士于1月19日上午在長安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購買了汽車保險,車上刮起了一輛電動車,刮掉了電動車的電池。
郭說她下午沒有向保險公司報到,但沒有向交警報告。保險公司派了一位姓王的工作人員去調查損失,700元后,只同意支付70%。電池車的所有者認為,700元是不夠的更換電池,這需要重新評估電池價格。后來保險公司稱事發時我沒有報警,一分錢也不賠。我向保險公司報案時,已經說了沒有現場,也未報警。如果按照規定不報警不能賠付,工作人員還來找我干嗎?她向保險公司提出退保,由于交強險和車船稅無法退,保險公司只將約3800元的商業險退還了3500多元,扣除投保后至事故發生前這段時間的費用。
處理此事的王先生是一家保險公估公司的工作人員,受保險公司的委托到現場查勘。他說,他核價之后,長安保險才告訴他,郭女士必須提供警方的證明。最終拒絕賠付,是因為郭女士無法提供相關證明,并非郭女士要求重新核價。
多年從事汽車保險理賠工作的張先生說,被保險車輛發生事故,沒有第一現場的會影響索賠。沒有第一現場是指駕駛員在未向保險公司或交警報案前,擅自挪動了車輛。被保險人發生交通事故,應立刻報警,并向保險公司報案。如果有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證明材料,即使保險公司未第一時間到達現場,保險公司也要全部賠償損失;不能提供交警證明,而能提供派出所證明的被保險車輛,可獲得70%的賠償。
律師說,保險公司賠償了損失,但損失的核價工作也由保險公司完成。這簡化了賠償程序,但核價格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很容易受到質疑,當投保人與保險公司有差異時,最好進行談判。如果協商不成,投保人可以通過消協、保監會和訴訟三種渠道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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