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保險理賠的相關知識,我們是非常有必要了解的,我們一起來看一則關于保險的案例:韓女士住在芝罘區,她自己有一輛貨車,去年五月,她在一家保險公司買了幾份車輛保險單。保修期為1年,一月初,她的司機把貨車開到一個城市十字路口,與一個拐角的自行車司機相撞,造成對方受傷,并損壞了兩輛車。交通事故證實了交通事故,雙方承擔了同樣的責任。
事故發生后,傷員住院,醫療費用超過2萬元。經鑒定,殘疾達到十級殘疾,事故發生后,交警調解,韓女士賠償了傷員的醫療費用、傷殘賠償,共計50000多元。
事件發生后,韓女士與保險公司辦理了相關手續,理賠。然而,她被拒絕,因為她的貨車沒有檢查和超載,這不在索賠范圍內。
聽到這一理由,韓女士不愿意了:當初投保時,怎么沒說這種情況不賠?保險公司稱已經告訴了,而且韓女士本人也在保險合同中的免責聲明處簽字了。這時候,韓女士細看投保單,發現確有一處聲明,聲明處還有她的簽字。韓女士說,自己從來沒見過這一條款,也沒簽過名。為此,雙方也公堂上見了。
法庭上,韓女士稱簽名不是她本人寫的。她當庭向法院提出司法鑒定。不久,鑒定結果出來了,該簽字的確不是她本人所寫。
此證據一出,韓女士有了能證明自己主張的有力證據,而保險公司對已履行了告知義務的主張沒有證據來證明,這樣以來,案情急轉直下。
此案經法院審理后認為,因投保單上的簽字并非韓女士本人所簽,可以認定保險公司沒有就免責條款向其做明確的提示和說明,因此,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遂判決保險公司賠付5萬多元保險金。
法官認為:誠信原則作為一種誠信合同,應該貫穿于保險合同的全過程。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是否誠信是衡量保險合同有效性的主要因素。因此,在保險合同訂立之初,雙方應承擔相應的告知義務。不僅投保人要對自己的實際情況如實地告知保險公司,不應隱著瞞著,否則一旦查實,免責條款不產生法律效力。
近1個月點擊量最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