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是什么?大多數人都在設法防止事故發生。據調查,77%的中國被保險人計劃購買醫療保險,而醫療保險的首選是“重大疾病保險”。正是這種“重大疾病風險”,補償的難度是不可想象的。重大疾病險究竟怎么了?為何讓千萬投保人心寒?我們不妨認真考量,這個險種究竟是否存在陷阱?
重大疾病保險陷阱一:疾病類別保護一切。2002,龔先生患有右腎透明細胞癌。他及時住院,接受了右腎切除術。住院期間,龔先生向保險公司報案后卻遭到拒賠,理由是該病不在500多種病例之列。而另一家公司僅列有10種病例的明細中,只用“癌癥”(原位癌除外,原位癌一般多指癌變僅限于粘膜或皮膚表皮的鱗狀上皮內,尚未破壞基底膜的癌。原位癌屬于早期癌,經手術和中醫藥治療后,大部分患者可完全康復。)一詞就已將包括“右腎上透明細胞癌”在內的所有癌癥都納入了保障范圍。由此可見,保險條款上列明所保的病種越多,未必就意味著保障范圍越廣。
“疾病越多,名字就越多,但條件越細致和嚴格,就有越多的幾種疾病。”一些醫學專家承認,例如,“癌癥”,這兩個詞幾乎涵蓋了所有的癌癥(原位癌除外)和“高雙歧桿菌”。所以,實際上10種重大疾病保險的保障范圍,要遠遠超出那些所謂保障20幾種、40幾種甚至500多種大病的保險。不難發現,其保費相差并不太多。
“虛增種類也是被逼無奈。”保險業內人士坦言。本來,重大疾病保險最先只包含心肌梗塞、癌癥、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腦中風、慢性腎功能衰竭等幾種比較常見的疾病或手術,由于這幾種疾病都是一些發病率較高、治療費用昂貴的疾病,一經推出,立即受到市場的歡迎。后來,由于各保險公司之間的激烈競爭,有的保險公司不得不選擇在原有基礎上不斷添加新病種來獲取人氣。而新增加的這些疾病往往都是一些發病率較低的疾病,這樣做的好處是:既可以讓客戶感到可保疾病的“數量”增多了,又可使保費的增加不是很明顯,從而增強產品的競爭力。
重大疾病保險陷阱二:消費型價格便宜。“我當時也沒仔細算,結果無端多掏了4萬多元。還好我身體一直沒事,不然還有可能被拒保呢。”何女士忿忿地告訴記者。她曾在10年前購買一款5年期消費型重大疾病險,當時代理人稱,購買短期型比購買長期型的省錢。以保額20萬元為例,5年期和20年期的價格相差三四千元。看到能省這么多錢,何女士想都沒想就買下了,并且很“乖”地到期就續保。
“何女士希望長期獲得保障,卻又選擇短期消費型重疾險,這個算盤可就打錯了。”某壽險公司代理人給記者算了一筆賬,仍以保額20萬元為例,何女士34歲時續保,僅需保費1040元,44歲時再續保保費就已增至1780元,而在45歲續保,保費已激增至4220元。投保人如果長年累月地投保消費型重大疾病險,消費型重大疾病險總的保費支出實際上要遠高于購買儲蓄型重大疾病險。何女士想要在50歲之前一直擁有20萬元的重大疾病保險保障,按短期型算,每5年續保一次,每次續保5年限繳保費。據估算,共需繳納保費9.5萬元。而按長期型算,可在30歲時一次性投保,20年限繳,繳納保費總額僅為5.2萬元。
該人士建議說,消費者在選擇重大疾病險時,應全面考慮自己的保障需求,只是短期消費,還是需要長期保障。對于需要長期保障的客戶不應貪圖小便宜,不僅保費會隨著投保人年齡的增加而增長,還有可能應身體因素被保險公司禁止續保。投保人還應當留意,合同是否是保證續保的。也就是說,當客戶出現某些重疾病的前兆時,保險公司是否有權終止合同。他建議說,對于有一定經濟承受能力的投保人,還是應優先考慮購買儲蓄型重大疾病險,可避免年老時難以續保的尷尬。
重大疾病保險陷阱三: 只要診斷就可賠付。有的投保人認為,只要有臨床診斷,就一定可以獲得賠付。事實并非如此。
重疾險合同對疾病的定義,一般是參照國際或國內權威機構推薦的診斷標準制定的,但有時可能較臨床診斷標準更為嚴格。例如,一般重疾險條款中要求,“急性心肌梗塞”必須有心肌酶素的異常增高作為診斷依據。某壽險公司相關人士舉例說,有位客戶在發病后未及時就診,雖被診斷為“急性心肌梗塞”,卻錯過了查驗心肌酶素的最佳時間,從而給理賠帶來麻煩。不過,保險公司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作出通融賠付。但如果客戶能夠事先了解一下合同對各種疾病的定義,在作購買決定時更慎重一些,理賠時遇到的麻煩事兒也就會少一些。
一醫學界人士指出,保險公司注明的疾病定義與醫學臨床定義有所不同,不保范圍極為籠統,而可保疾病則注明得非常詳細,基本都是該病的最嚴重癥狀。以惡性腫瘤為例,條例中不保腫瘤僅四種,但其實這四種涵蓋范圍極其廣泛。他建議說,客戶在購買重大疾病險的時候,要特別注意哪些疾病保險公司是可以賠償的,哪些是不賠的。否則,一旦出了事,保單受益人將拿不到任何賠償。
“不少合同還規定確診與賠付的時間。”該人士指出,如果合同條款上沒有詳細寫明在確診后多少天賠付(一般是說在手續、單據完全時多少天內賠付),那么原則上是確診即賠付。有的是規定確診后30天內賠付等等。他建議仔細閱讀條款,最好選擇確診即賠付的。
重大疾病保險陷阱四:即買即得病即賠付
有投保人以為,購買保險不久如果發病就可以立即獲得理賠。其實,健康險都是有觀察期的。
觀察期是自保單生效之日起,一定時間內患重大疾病,保險公司是不賠或者部分理賠的。打個比方,某人今天買了重大疾病險,這個重大疾病險的觀察期是90天,那么如果某人不幸在兩個月的時候得了重大疾病,保險公司是不賠的,或者只賠很少的一部分。一般說來,重大疾病的觀察期一般在90天到一年,各保險公司條款上規定的都不一樣。
另外,一些日常疾病在投保時不履行告知的話,理賠時也會產生很大的麻煩。畢竟,許多重大疾病與某些常見病,有著密切的關系,需要客戶在投保時進行告知。曾有客戶因患肝癌索賠重疾險。理賠調查時發現,客戶在投保前曾有慢性乙型肝炎病史,當時由于客戶的疏忽而未告知。最終,該客戶未能獲得理賠。因此,在投保重疾險時,積極向保險公司告知既往病史,將有效杜絕日后理賠矛盾的產生。
重大疾病保險陷阱五:得不得病都可還本
“買保險要遵循基本保本,獲利越多越好的不吃虧原則。”有不少投保人都有這樣的想法,將購買保險作為一筆穩賺不賠的生意,這也是被部分代理人的虛假宣傳所誤導。
目前國內市場上的重大疾病險,從保險期限上分為終身的和定期的,按保險合同,一般保終身的是不返本的,定期的多是返還的;一些以附加險形式出現的重大疾病險,也多是不返本的。同時對于返還又分兩種:返還本金和返還保額的。
以某保險公司終身期險種為例,一個30歲的女性,每年交4200元,交20年,共交84000元,按照合同,如果被保險人一生沒有得重大疾病,那么這84000元是不返還的。又如某產品保險期限至81周歲,81歲返本。以一個30歲的男性為例,年存4400元,共存20年,保額10萬元,2%遞增,20年共存入88000元,如果被保險人到了81周歲時還沒有得所保的重大疾病,那么這88000元是返還的。一般來說,在一定年齡內,所交總保費(即本金)是小于保額的,在一定年齡外,所交總保費是大于保額的。
重大疾病保險陷阱六:保額越高越好
“保額越高越好,保額越高將來獲得的理賠金也就越多。”
這也是一種誤導。某壽險公司相關人士稱,保額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定,并非越高越好。他建議說,除了要和自己的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以外,投保人還應該詳細了解目前患重大疾病之后,所需花費的醫療費用。據了解,重大疾病的治療費用少則7萬~8萬元,多則10多萬元甚至更高,因此購買10萬~20萬元的保額比較合適,低于10萬元的保障功能太弱,而超過30萬元對普通大眾來說也沒有必要。該人士同時建議說,每隔三五年,投保人就應該對保單進行檢查,看看是否有必要追加保額,并根據家庭人員和經濟狀況的變化做一些適當的調整。
為了最大化利益,建議投保人應特別注意被保險人的年齡。購買重病保險不應該等到50歲以后,所以保險費的總支出將相當于保險費的總金額,不具有成本效益。以一名24歲的男性購買一份10萬元保額的險種為例,每年需繳3090元保費,共繳20年,也就是6萬多元;而一名55歲的男性購買該險,每年需繳19880元,交5年,與保障額相差無幾。“也就是說,要想獲得的補償額越多,就應該越早投保。”該人士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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