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方便消費者比較和選擇重大疾病保險產品,保護消費者權益,結合我國重大疾病保險發展及現代醫學進展情況,并借鑒國際經驗,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與中國醫師協會共同制定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
為指導保險公司使用疾病定義,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特制定《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以下簡稱“規范”)。
根據重大疾病保險的起源、發展和特點,本規范中所稱“疾病”是指重大疾病保險合同約定的疾病、疾病狀態或手術。
1適用范圍
本規范中的疾病定義在參考國內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險發展狀況并結合現代醫學進展情況的基礎上制定,因此,本規范適用于保險期間主要為成年人(十八周歲以上)階段的重大疾病保險。
2使用原則
2.1保險公司將產品定名為重大疾病保險,且保險期間主要為成年人(十八周歲以上)階段的,該產品保障的疾病范圍應當包括本規范內的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后遺癥、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干細胞移植術、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癥期);除此六種疾病外,對于本規范疾病范圍以內的其它疾病種類,保險公司可以選擇使用;同時,上述疾病應當使用本規范的疾病名稱和疾病定義。
2.2根據市場需求和經驗數據,各保險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險產品中增加本規范疾病范圍以外的其它疾病種類,并自行制定相關定義。
2.3重大疾病保險條款和配套宣傳材料中,本規范規定的疾病種類應當按照本規范3.1所列順序排列,并置于各保險公司自行增加的疾病種類之前;同時,應當對二者予以區別說明。
2.4保險公司設定重大疾病保險除外責任時,對于被保險人發生的疾病、達到的疾病狀態或進行的手術,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的情形不能超出本規范3.2規定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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