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5日,閩侯316國道發(fā)生兩車碰撞事故,造成5人死亡,2人受傷。被害人家屬向民慶大發(fā)出租車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出租車經營者和長安責任保險有限公司提起訴訟,要求支付醫(yī)療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10日,閩清縣法院審理了此案。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賠償金額:被害人程先生要求對方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家屬生活費、醫(yī)療費等,共計109000多元。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出租車公司認為其只在附著成本的范圍內承擔責任,不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2月15日,程先生和他的妻子和女兒從閩侯回到福州,另外兩人坐出租車。船上有6個人。17小時06分鐘,出租車與20公里+100路316國道對面的一輛車相撞。
在這次車禍中,包括司機鄭某在內的5人不幸死亡。程先生妻女當場死亡,他被送往醫(yī)院緊急搶救。事后醫(yī)院診斷:程先生在事故中受到閉合性胸部損傷、顱腦損傷、失血性休克等多種傷害,單醫(yī)藥費就花去十幾萬元,這些醫(yī)療費已由閩侯縣政府墊付。目前,程先生仍在治療中。
10日上午,原被告雙方在法庭上展開激烈的辯論。程先生的代理律師認為,乘坐出租車,出租車就有保障乘客安全到達目的地的義務。因為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傷亡,對此就應負有賠償義務。程先生一家三口是在乘車過程中出現(xiàn)傷亡情況,同時閩侯縣交警大隊認定程先生等人在事故中并沒有責任。因此,請求法院認定三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而閩清大發(fā)出租汽車有限公司稱,該輛出租車是掛靠在本公司的,每個月只收取300元的掛靠費用,他們公司也只在收取的掛靠費用范圍內承擔責任。
出租車經營者江某的代理人認為,雖然出租車是江鄭兩人輪流開,但出事那天是鄭某開的,對此他也不承擔該事故的責任。
保險公司則認為,雖然自己是大發(fā)出租汽車公司的保險公司,但基于合同相對性原則,程某等人是直接跟出租車發(fā)生法律關系。根據(jù)其保險條款,在此次事件中也不應該承擔責任。
庭審過后,原告的代理律師告訴記者,失去妻女的程先生現(xiàn)在還不能下床行走。為此次災難,程先生欠下了巨額債務。他們的親人只想早點解決這件事情,讓逝者安息。如果對方有誠意,愿意跟對方和解。
另據(jù)了解,事故的其他兩名受害者還起訴民慶大發(fā)出租車公司、事故出租車司機和長安責任保險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要求賠償。閩清縣法院昨天下午和今天舉行了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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