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天前,花都法院審理了一宗保管合同糾紛案,原因是該區的一輛托管摩托車被盜。車主楊先生在2002年5月買了一輛價值9090元的摩托車。自2003年7月13日起,他將摩托車交給了附近的30號安全區。按照規定,他每月向管理區的物業公司支付30元的管理費。
2003年12月2日下午6點多,楊先生下班后把摩托車停在30號安全區。然而,當他準備在第二天早上5點上班時,他發現摩托車不見了。楊先生當即叫醒值班保安,打了110。摩托車被盜后,楊先生多次找管理30號安全小區的物業公司協商賠償問題,物業公司均以各種借口予以拒絕,楊先生遂把物業管理公司告上了法院。
物業管理公司在法庭上,楊先生丟失了他的摩托車,當月(12月)沒有交物業管理公司的摩托車保管費,楊先生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汽車保管關系沒有建立,因此不同意作出賠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楊先生是丟失的摩托車車主,按月交納保管費給物業管理公司,并將車輛交由該公司保管,雙方以此形成保管關系。在車輛丟失的當月(2003年12月),楊先生雖沒有向物業管理公司交納保管費,但事發日(12月3日)沒有到按例交納保管費的日期(12月10日左右),因此雙方的保管關系仍存在。物業管理公司對楊先生停放在其安全小區的車輛應負保管義務,在保管期間致使車輛丟失,物業管理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判決物業管理公司向楊先生賠償7500元。
這里的法官提醒公眾,當車輛交給物業公司保管時,必須清楚地知道要求和豁免,并妥善保管支付卡。車輛丟失時,法官應當及時報警公安部門,發生糾紛時,應當盡力提供與財產公司保管關系的有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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