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護朋友的利益,被保險人劉某在保險公司為朋友的車子購買了適當的保險,選擇投保強制交通保險,繳納了5824元的保險費,同意劉某作為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后來,劉的朋友否認了劉的授權,并沒有背書保險合同。因此,劉認為,與被保險車輛沒有可保利益,存在重大誤解,要求保險公司取消保險合同,全額退還已支付的保險費。保險公司依據交強險的條款,明確告知劉某上述情況不屬于交強險解除合同的范圍,無法對合同進行解除。劉某遂將保險公司訴至人民法院。
根據規定從強制性交通保險是國家強制保險的觀點出發,明確規定投保人應當滅失被保險機動車,但下列三種情況除外:被保險機動車被取消、被保險機動車被停放或者被公安機關證明遺失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不得終止。劉某代朋友投保的車輛不存在上述三種情況,要求撤銷保險合同是沒有依據的。
從財產保險利益關系的角度看,我們對于保險還需要進行了解的相關知識就是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也就是說,保險合同訂立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不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只有在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就本案而言,劉某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標的車輛投保,無論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公司都可以與其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合同是有效的。
從設立交強險的目的分析,交強險是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而設立的,如果撤銷已依法成立、生效的交強險合同,會直接損害保險期間內可能發生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交強險合同的任意解除,必然與交強險的設立目的相悖。
法院認為,本案中涉及的強制保險合同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認定為有效,雙方建立的關系,原告要求取消強制保險合同。本案中涉及的案例為保險費退款索賠原因的嚴重誤解,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判決駁回劉的索賠。
近1個月點擊量最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