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18日,江西省、縣法院審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案。保險公司被列為第一被告。事故單位的司機和車主是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這個案件的奇怪之處在于,這個案件的損害賠償是由縣交警大隊調解和解決的。為什么我們需要額外的索賠后的事件?
本案的關鍵在于原告不參與調解。保險公司最近接到法院判決,法院的判決完全支持原告的索賠要求,由保險公司賠償原告的維護費12400.37元。
69歲的原告姜某(音譯)在2004年12月7日抱怨說,她的女兒在國家高速公路上被事故司機駕駛的貨車司機撞傷,在醫院搶救后死亡。事故賠償由縣交警大隊調解。原告作為死者的唯一近親(母親),未被通知參加調解,依法應當支付的贍養費未作為賠償事項予以賠償。因此,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贍養費12400.37元和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車主單位和肇事司機的答辯人稱,此次交通事故已由縣交警大隊主持雙方調解,并簽訂《道路交通事故調解書》,肇事方已按調解書約定的義務履行完畢。在該交通事故中,肇事方不僅支付了超出法定賠償標準的款項,而且肇事司機還受到刑事處罰,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追加索賠的訴訟請求。
保險公司對坐上被告席感覺非常奇怪。保險公司的代理人當庭陳述的觀點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是原告列保險公司為被告不妥。被告車主單位和肇事司機與原告是侵權法律關系,而車主單位與保險公司是保險合同法律關系。二者法律關系迥異,訴訟標的既不相同又不屬同種類。所以列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
二是保險公司對車主單位本案車險事故已賠付結案。2004年12月7日事故發生后,根據縣交警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和《道路交通事故調解書》,認定司機負主要責任,死者負次要責任。原告與車主單位于2005年1月24日在縣交警大隊主持下達成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此次事故就此終結,以后互不涉。”保險公司也與車主單位已于2005年5月13日達成賠付結案協議,雙方蓋章并履行了保險賠付錢款。
三是原告多次放棄自己主張權利。事故發生后,法院于2005年5月19日宣判對肇事司機的判決書也可以證明,肇事司機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在對肇事司機進行審判時,原告也未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再三放棄了自己的主張權利。
四是原告應分別向相關責任部門索取權利。即使原告的贍養費沒有列入法律,這也是縣交警旅的責任。由于這是交警部門的責任,原告應在單獨案件中向交警部門主張權利,而不是向被告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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