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第一例重病保險合同因原告撤回和解而終止。但是,它反映了索賠的難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對投保人的嚴重疾病的恐懼。另一方面,現代醫學表明,人終生罹患重大疾病的風險高達72%,嚴重疾病的風險仍然是必要的。
公民應該做什么?據了解,目前拒付重病保險的主要原因是被保險人告知不實,索賠事故不符合合同規定。公眾可以對這兩個原因作出回應,以抵制賠償,并盡量避免尷尬的索賠。
禁忌一:不講病史。這已經成為保險公司拒絕支付大病保險的一個重要原因。例如,一位投保人患有腎炎,但他在購買嚴重疾病保險時隱瞞了這種情況。后來,他因腎衰竭而得到賠償,因為他患有腎炎,最終沒有得到補償。
據一位保險公司人士透露,2005年,被拒賠的客戶中有四成是由于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在不少市民看來,只要在投保前沒得過合同規定的重大疾病,就不存在告知的必要。但其實,許多重大疾病與一些常見病有著密切關系,如慢性乙型肝炎在醫學上已被認定與肝癌有關,如果市民在投保時沒有告知保險公司這一病史,未來罹患肝癌肯定得不到理賠。
因此,市民在投保重疾險時,一定記得把自己的病史盡量告知清楚,千萬不要抱著僥幸心理帶病投保,有條件的市民不妨在投保前找有醫學常識的親朋好友咨詢一下。
二忌:重量不重質
市民索賠的保險事故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理賠范圍和標準,是重疾險拒賠的另一大原因。
出于越全越穩妥的心態,市民比較傾向于投保覆蓋疾病種類較多的產品。而為了迎合這一心理,目前,市場上重疾險所防范的病種不斷增加,從10種擴展到30種甚至40種。
但是,事實上,買疾病覆蓋種類最多的重疾險意義不大。據透露,重疾險95%以上的賠付都出現在癌癥、良性腦腫瘤等10種左右的重大疾病中,其他很多疾病的發病概率很小,如重癥肌無力的發病率約為十萬分之一。
同時,不同公司對同種疾病的界定也有差異。如對于癱瘓,有的公司定義為肢體的失能至少持續達六個月以上,而有的則定義為肢體的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因此,市民應盡量選擇對于發病率較高的疾病理賠標準較為寬松的產品(見表)。
提醒:
留意額外保險責任
除比較大病條款外,市民還應留意對比額外保險責任。如有數家公司保險責任中有生命尊嚴提前給付條款,對市民來說比較實用。該條款規定,當客戶患有終末期疾病,存活期在一定期限以內時,可以按照保額給付保險金。也就是相當于將有限的大病保障范圍擴大到無限,不論保戶所患疾病是否屬于保障的大病范圍,只要醫院證明此人命不久矣,就可以申領保險金。
然而,額外的保險責任并不總是盡可能好的。如果許多具有嚴重疾病和危險的產品已經將完全殘疾的責任分解為耳聾、失明、失語、麻痹等責任,涵蓋了所涵蓋的主要疾病,對于這些產品,附加責任的意義重大,靈活性相對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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