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為他人購買保險,并不像為自己購買保險那么簡單。讓我們來看看我們應該注意的要點。(一)人壽保險的覆蓋范圍。理論上,人壽保險中的任何人都可以購買保險,但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購買保險,誰可以購買保險?這就涉及人身保險中保險利益的確定問題。《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撫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具有保險利益。”根據該條規定,一般來說,人身保險的投保范圍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員、近親屬,主要是指與自己有一定婚姻或血緣關系的親屬,也就是說自己對符合上述法定條件的家庭成員和近親屬具有保險利益,可以為這些人投保人身保險。同時,除這些人以外,要為其投保的,必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才對其具有保險利益。
法律應當限制人身保險的保險范圍,是為了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如果允許被保險人為沒有保險利益的人投保,被保險人就有可能為了獲得保險利益而傷害或謀殺被保險人的生命和身體。
(二)不具有保險利益的法律后果。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合同訂立時,被保險人沒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因此,法律對保險的有效性進行消極的評估,因為對于未被保險人購買保險不具有可保利益。使投保人購買保險所要達到的目標難以實現,合同即使訂立也是無效的,保險公司不負有賠償保險金的義務。
根據《合同法》規定,無效的合同自始至終都沒有法律約束力,即合同不生效。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而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與保險利益相關的注意事項。為了使購買的保險合法、有效,投保人除了應了解有關法律關于保險利益的規定外,還應注意以下事項。
1.為男女朋友投保要征得對方同意。在保險實務中,必須要求對方在投保單的被保險人簽名處親筆簽名確認,否則如同本案中的王某,即使發生了事故也不能得到保險賠償。
2.為抱養子女投保要辦理合法的收養手續。養父母與抱養子女之間本無血緣關系,只有辦理了法定的收養登記手續,雙方的父母子女關系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認,若尚未辦理收養登記手續就為抱養子女投保,所訂立的保險合同是無效的,最終得不到保險的保障與賠付。
3.為保證死亡保險,需要他人書面同意。根據《保險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經保險金額。也就是說,如果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投保,父母不經他人同意就為他們投保死亡險,則合同無效,無論其是否具有可保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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