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費率的確定
1、行業劃分
各地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將行業劃分為三個類別:一類為風險較小行業,二類為中等風險行業,三類為風險較大行業。三類行業分別實行三種不同的工傷保險繳費率。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和主要經營生產業務等情況,分別確定各用人單位的行業風險類別。
2、費率確定
工傷保險費平均繳費率原則上要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1%左右。在這一總體水平下,風險較小行業的基準費率要控制在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左右;中等風險行業的基準費率要控制在1.0%左右;風險較大行業的基準費率要控制在2.0%左右。
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財政、衛生、安全監管部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提出分類行業基準費率的具體標準,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基準費率的具體標準可定期調整。
3、費率浮動
用人單位屬一類行業的,按行業基準費率繳費,不實行費率浮動。用人單位屬二、三類行業的,費率實行浮動。用人單位的初次繳費費率,按行業基準費率確定,以后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動一次。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上下各浮動兩檔:上浮第一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上浮第二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下浮第一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下浮第二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費率浮動的具體辦法由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衛生、安全監管部門制定。
4、各地要在調查研究和相關數據測算,科學地制定分類行業基準費率標準和費率浮動的辦法,合理確定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繳費費率。要加強對工傷保險運行情況的監測,定期分析工傷保險費率對工傷保險制度運行的影響。定期了解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等情況。
參見: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衛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川勞社辦[2003]133號)
發布日期:2003年11月27日
執行日期:200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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