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醫療保險是由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組成
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的建立與使用有四個方面的具體規定。
一是建立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個人繳費全部劃入個人帳戶;單位繳費按30%左右劃入個人帳戶,其余部分建立統籌基金。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
二是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要明確各自的支付范圍,分開管理。個人帳戶主要用于小病或門診費用,統籌基金主要用于大病或住院費用。目的是明確各自的責任,避免統籌基金透支個人帳戶,也便于管理。
三是制定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從個人帳戶中支付或由個人自付。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從統籌基金中支付,個人也要負擔一定比例。
醫療保險的分類可以分為三種
一是職工醫療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依法對職工的基本醫療權利給予保障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是通過法律、法規強制推行的,實行社會統籌醫療基金與個人醫療帳戶相結合的基本模式,與養老、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一樣,都屬社會保險的一個基本險項。
二是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是社會醫療保險的組成部分,具有強制性,采取以政府為主導,以居民個人(家庭)繳費為主,政府適度補助為輔的籌資方式,按照繳費標準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則,為城鎮居民提供醫療需求的醫療保險制度。
三是農村醫療保險。農村醫療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的一部分,我國農業人口占全國總人口的63.91%,農村醫療保險,可以使廣大農民享受到農村醫療保險社會保障是我國經濟建設的重要環節之一。參合農民可以選擇不同醫院就診,一般采取就近原則,選擇不同醫院的報銷比例也有所不同,一般對住院患者的報銷比例比較大,可以分為慢性病、特殊病種、意外傷害的情況采取不同的報銷比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病致貧、因病反貧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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