裘先生三年前購買了一家公司的養老保險,每年繳納的保險費將近10000元。去年加息后,裘先生變得越來越不安,他認為維持養老保險是不劃算的。他去保險公司要求退款,被告知退款要扣除許多費用,這不符合成本效益。后來,根據律師的建議,裘先生要求保險公司退還所有的保險費,理由是保險單不是被保險人自己簽的,而且保險合同從一開始就無效。
保險公司要求他做筆跡鑒定,裘先生不同意,直接向上海保險協會投訴。根據保險行業協會會長王正峰的說法,今年上半年關于保險費退款的爭論很多。分紅保險和聯合保險的保費退還幅度較大。此外,還有一部分投保客戶因為連續繳納幾年保險費,但沒有出險,感覺很不合算,也以代簽名為由要求退還所有保險費的,很多都是假的。據報道,許多要求退款的顧客在被告知提供筆跡身份證時自愿放棄投訴。今年上半年,持有股利保險和投資合資企業的客戶數量也大幅增加。同業公會提醒被保險人,這種以謊稱代簽名為由,要求退還保險費的理由是站不住腳的。《保險法》第五十六條明確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這一規定是為了保護被保險人的人身安全而設立的。也就是說,如果保單中不存在死亡責任的保險,并不要求一定要被保險人本人簽名。
對于保險合同中存在死亡責任的保險,如果由被保險人書面授權委托的人代為簽名的,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對于沒有授權書的簽名,如果投保方以“保單簽名非被保險本人簽名,保險合同自始無效”為由,要求保險公司退還全部保險費,根據依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必須提供筆跡鑒定等相關證明(比如筆跡鑒定等),如果鑒定結果確實非被保險人本人簽名的話,保險公司一般同意退還全部保險費,并事后追究代理人的責任。事實上,保險公司在代理人培訓過程中都相當注重這點,要求代理人必須監督被保險人親筆簽名。
業內人士認為,根據相關消息來源,許多要求退款的客戶被告知提供手寫身份證,已經自愿放棄。《保險法》規定,保險合同訂立后,保險人不能自行解除合同,但賦予被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權利。但必須扣除一定的退保費用,作為對保險公司服務、運營費用的補償。如果簽署合同時,有禁止行為,則保險合同自始無效,但是要根據法律來判斷的需提供法律依據,并非客戶一方說了算。業內人士提醒廣大保戶:在購買保險后有10天“猶豫期”,在此期間解除合同將退還全部保險費(如體檢將會扣除體檢費),一旦過了“猶豫期”后解除合同的話,保險公司將會收取一定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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