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布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這部將于7月1日與社會保險法同時實施的規定明確,基本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的,也可通過其他方式享受養老保險。
規定明確,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若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若未轉入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規定明確,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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