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書的時限如何?答:職工在事故中受傷或者根據規定被診斷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自發生之日起作為職業病診斷鑒定,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書。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對于工傷申請的相關知識,我們還需要了解的就是用人單位需要做的一些事情,如果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診斷為職業病的,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申請書。
用人單位還需要注意的就是,如果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書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
《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縣(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因職工發生交通事故、失蹤、因公外出期間發生事故傷害以及受其他條件限制暫時不能按規定時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經設區的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做的應該怎么辦呢?按照規定職工及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日期,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用人單位委托的縣(市、區)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書。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人事關系發生爭議的,依據法定程序處理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申請時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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