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一家公司租用一家工廠進行倉儲。2007年8月5日,某保險公司在派出人員對保險標的進行現場檢查后,與倉儲運輸公司簽訂了財產保險綜合保險。第五條保險責任條約規定,因雷擊、龍卷風、雪災、山體滑坡,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2008年2月,上海發生了特大降雪。降雪量為11.9mm,積雪深度8cm,最大風速6cm,儲運公司6個倉庫受損倒塌。事故發生后,儲運公司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隨后,保險公司對倉儲運輸公司倉庫的損壞及其原因進行了現場調查和評估,認為造成事故的原因是整個倉庫沒有隔墻固定。倉儲倒塌的原因是倉儲材料選擇不經過設計和計算,不屬于保險責任。
2008年6月,倉儲運輸公司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請求,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倉庫損失和清理場地的費用210萬元。保險公司辯稱,儲運公司的倒塌是建筑本身的質量缺陷,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并要求駁回儲運公司的仲裁請求。
仲裁裁決
仲裁委員會審理后認為,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儲運公司在投保時,保險公司已派人至現場查驗儲運倉庫的現實情況,并未提出儲運倉庫的建筑設計不合規范,在明知儲運倉庫存有建筑瑕疵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決定投保應視為保險公司對儲運倉庫現狀的認可,與倉儲公司訂立保險合同系保險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保險公司在發生保險事故發生后才提出儲運倉庫設計不合格的抗辯,顯然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如果支持保險公司的抗辯,則勢必使投保人陷于不公平境遇。為此,申請人儲運公司的請求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案件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倉庫不符合建筑設計規范,保險公司應否免責?
這涉及保險法上一個重要的原則棄權與禁止反言原則。棄權和禁止反言原則來源于英美法系國家保險實務,主要目的是矯正保險合同訂立雙方的實力不均衡狀態,避免保險人濫用權力或保證而拒絕承擔保險責任的情況出現。棄權與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任意放棄其在保險合同中可以主張的某種權利,將來不得再向他方主張這種權利。事實上,無論保險人還是投保人,如果任意放棄可以主張的某種權利,將來都不能反悔。從保險實踐看,棄權與禁止反言主要約束的是保險人。
我國《保險法》尚未明確確立棄權規則和禁止反言規則,但近年來的保險訴訟司法實踐中,投保人、被保險人越來越重視利用棄權規則和禁止反言規則,來維護自身的合同利益,很大程度上也得到了司法機關的認可。
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知道倉儲建筑的設計存在缺陷,但是當保險合同簽訂時,它沒有如實告知對保險合同效力的影響并向倉儲運輸公司索賠。有壓力的根據棄權與禁止反悔原則,本案應當認定保險公司放棄了相應的抗辯權,事后無悔改權,主張保險合同無效,本案保險合同有效,被保險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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