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記者從煙臺社會勞動保險局獲悉,為了保護已停止投保的員工的社會保障權益,煙臺出臺了一項政策,允許已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員工城市企業職工因各種原因在1998年11月30日后支付被中斷的部分養老保險關系的延續。
市社會勞動保險局的有關工作人員介紹說,由于工作變動、失業等各種原因,職工在工作期間中斷繳納社會保障金的情況相當普遍。根據我省現行的養老金計劃發放辦法,退休金水平與職工養老保險的累計繳費期限(包括同等年數)、各日歷年的繳費基數、個人所得稅的存款額有關。因此,職工在職期間如果出現斷保,退休時養老保險的累積繳費年限及個人賬戶儲存額便會受到影響,如果斷保時間太長,則會對退休后的養老保險待遇造成較大影響。
根據該政策,能夠繼續養老保險關系的職工的范圍是:為城市企業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后因各種原因停止繳納的,但不包括拖欠的。符合上述條件的,應按下列辦法補繳:此次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只允許補繳基本養老保險一個險種,不能同時補繳醫療、失業等險種。根據職工本人意愿,可補繳全部斷保期間,但不能早于個人最早繳費時間;也可根據個人的經濟承受能力選擇補繳部分斷保年度,但最早不能早于1998年1月。補繳前后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報銷時,職工可以從煙臺當年的最低工資基數和上一年全市平均工資中選擇報銷年度的繳費基數。但是,有繳費年度職工的繳費記錄的,以繳費年度的原繳費基數為繳費年度的繳費基數。補繳的繳費比例執行對應年度城鎮國有集體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補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除收取本金外,還按規定收取利息,但免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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