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保范圍
青島市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愿參加居民養老保險。
基金籌集
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個人繳費。參保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個人繳費標準分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各區(市)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
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按年繳費,繳費方式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另行制定。市政府依據國家、省規定或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集體補助。有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所屬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成員繳費給予補助,具體補助標準由集體經濟組織民主確定。
集體補助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公示制度,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政府補貼
1.基礎養老金。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確定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
繳費超過15年的每超過1年加發1%的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由市、區(市)政府負擔,其中已納入國家新農保試點的區(市),按國家規定享受中央財政補助,中央財政補助后剩余部分由市、區(市)政府負擔。
有條件的區(市)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提高部分的資金由各區(市)政府負擔。
2.繳費補貼。市、區(市)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30元,繳費即補。
各區(市)對選擇較高檔次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區(市)政府確定。對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市、區(市)政府按個人繳費標準第五檔代繳不超過15年的養老保險費。
建立個人賬戶
政府為每個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資助,市、區(市)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政府繳費補貼部分在個人賬戶中要單獨記錄。
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預期年化利率計息。
養老金待遇確定
(一)養老金待遇。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基礎養老金按照不低于國家和省規定標準支付。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資金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其個人賬戶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
(二)享受養老金待遇條件。
1.年滿60周歲、按規定繳費、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具有本市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2.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具有本市戶籍的老年人,可自愿補繳不超過15年的養老保險費;也可不用繳費,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凡不繳費直接領取基礎養老金的,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
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46~59周歲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應不少于實際年齡到60周歲的剩余年數,允許達到60周歲時補繳,但補繳后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
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45周歲(含)以下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于15年。
(三)待遇調整。根據國家、省規定和我市經濟發展情況,適時調整養老金計發標準和基礎養老金標準。具體調整方案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提出,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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