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人唐某駕駛小客車在木東公路由南往北行駛,車開到橫涇鎮馬家村附近,與對面來車會車時,一男子橫穿馬路,嘭一聲,唐某所駕汽車將該男子撞倒。被撞者被送木瀆人民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發生后,吳中交警大隊在報紙上刊登認尸啟事,但無人認領。交警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無名氏死者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交警大隊作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依據調解書,唐某支付了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103779.90元賠償款。該筆賠償款由交警大隊暫收并保管。
但是,唐某向其車輛承保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卻遭到了拒絕。保險公司的理由是,既然死者還沒有確定身份,那么,賠償缺乏給付對象,當然不能隨意理賠。
唐某把該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吳中區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關于對死者身份不明的交通事故如何結案的請示的批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有依法處罰身份明確的其他責任人、依法確定賠償數額的職責和義務;同時,對身份不明死者的賠償費,由辦案機關妥善保管。
因此,交警大隊作出調解書符合行政程序,具有法律效力。唐某對無名氏死者的賠償款由交警大隊保管,是合法的,不應該成為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的借口。吳中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唐某經濟損失計人民幣83785.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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