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我們來看一個保險案例:羅女士住在江漢區滿春社區,她說她今年五月從一家保險公司買了一份疾病商業保險單。她本月因乳房疾病住院,在最近一次手術后出院時被拒絕向保險公司付款,理由是她的保險仍在等待期,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
據報道,醫療保險,如醫療費用保險和重大疾病保險,在保險責任條款中經常規定,保險單在生效后的一段時間內,如90天或180天患病,不承擔責任。這一時期一般稱為等待期。等待期只適用于第一個政策年度。對于可再生的政策,沒有等待期的可再生能源年。
羅女士難以支付,一位合作壽險運營中心的負責人告訴記者,保險公司設置了等待期,以防止因投保病人對健康保險人造成的不公平;或者防止被保險人立即申請知道保險事故會發生,即所謂的逆向選舉。等待期規定對減少投保中的逆選擇、控制道德風險,從而控制健康保險的成本與保費水平有著重要的作用,這是保險監管部門予以明確支持和維護的。
不同公司的不同產品的約定,通常有以下幾種約定方式:有的產品明確規定等待期內不承擔保險責任也不返還保費,有的產品約定等待期出險返還保費或者部分承擔(比如按照保額的10%)保險責任等。該負責人對記者說。
最后結合案例中的實際情況,小編還有話要說,那就是經過分析小編發現對于像羅女士這樣,有健康醫療保險需要的讀者,他建議,購買健康、醫療保險要趕早不趕晚,身體好的時候購買最容易,選擇較短的等待期對購買者比較有利;等待期相同的條款,選擇等待期部分承擔責任的約定對客戶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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