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于她的兒子萬恒的訴訟,余不記得她去過多少次律師事務所、法院和以前的單位。6日上午,記者在武漢宏發律師事務所與何大明律師洽談案件時接受了采訪。
萬恒在武漢國棉7號棉紡廠工作。2005年,他從5米多的地方摔下來工作。住院后,他要求該單位享受工傷待遇,并被拒絕。2007年,萬恒被單位解除勞動關系;6月,他起訴原單位,直至今年4月18日,法院裁定賠償金45000元。直到現在,這個單位一直在說沒有錢,我們一分錢也沒有。這場針對于國珍的訴訟已經持續了3年,他無能為力。
萬恒的情況并非如此。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何大明說,用人單位不為職工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職工支付工傷賠償金規章制度。
雖然有法可依,但許多農民工及其家屬還是陷入與用人單位一場長久而痛苦的博弈之中。
二、何大明告訴記者,沒有辦理工傷保險的農民工維權艱難,而參加了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工傷維權也面臨認定程序長、維權成本高等問題。
按現行有關法律規定,勞動過程中發生工傷事故,首先要作工傷認定和傷殘鑒定,才能申請勞動仲裁。企業主對工傷認定和傷殘鑒定,可以提出異議。對仲裁結果不服,雙方還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工傷人員要獲得賠償,需要經過10多道法律程序,如果每道程序都走下來,至少要花2年時間。
何大明說,處理時間長,除了導致農民工無法及時得到賠償外,還有可能因為農民工自身法律知識的欠缺,不懂得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證據,導致發生工傷事故的事實由于時間的推移而無法認定。萬恒就曾遭遇過這樣的情況。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對于大多數高危行業農民工,尤其是建筑行業,工程大都是層層分包、轉包出去的,起訴的時候由于找不到包工頭,又沒有勞動合同,立案難度很大。當他們發生工傷后申請工傷認定而用人單位不承認是其員工時,農民工必須先舉證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有的因證據不足因而延誤了維權。
一些非法用工單位招用農民工,不為農民工上工傷保險;一旦有人受工傷,老板能躲則躲,能逃則逃。發生工傷后,為了得到及時的救治,有的農民工不得不選擇私了,以犧牲自己的部分權利而盡早拿到賠償金。
三、為了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2009年7月24日,我國首次修改了實施5年多的《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公布了《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在簡化工傷認定程序上進行了修改,增加了及時報告制度;取消了行政復議前置程序。發生工傷爭議時,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同時,在存在勞動關系爭議的工傷認定案件中,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可不經勞動爭議仲裁和行政復議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雖然有了一些明文規定,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由于企業以各種理由推托,工傷賠償還是多方受阻。
教授建議,政府應促進勞工,特別是農民工工傷方面的立法,包括增加對雇主不履行法律責任的處罰,支付農民工工傷醫療費用。勞動部門應主動為外來務工人員提供服務。應加強工傷保險法的普及和宣傳,使更多的農民工知道工傷發生后該做什么、找誰、實施多少法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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