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意見被推遲到昨天。昨日上午,深圳市勞動關系發展論壇主辦人紀峰向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提交了關于《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修訂草案)》的十點意見,希望該辦法能夠得到修改和完善將是有益的。這些意見與一般原則、醫療保險制度、基本原則、監督機構等有關。
吉峰認為,社會保險基金數額巨大,資金來源于被保險人,保障了被保險人的基本權益。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不是權利人。強制監督機關是讓關系家庭進行自我監督,這種監督狀態沒有保障。因此,應建立獨立、有效、公開的監督制度,即建立真正代表被保險人利益的社會監督制度,并實施有效的外部社會監督,以保證被保險人的合理使用。他資金和管理安全。
協商草案規定,用人單位和被保險人未按照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的,不予賠償。本市戶籍申請人變更工作,用人單位支付醫療保險費的,可以繼續支付。連續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1年以上的參保人,因工作變動,在1個醫療保險年度內累計中斷參保不超過3個月的,重新繳費后其中斷前后的連續參保年限可合并計算。在醫療保險年度內累計中斷參保超過3個月的醫療保險,自重新參保之月起重新計算其連續參保年限。
對此,吉峰表示質疑這一規定不公平。他認為,醫療保險的目的是保障參保人獲得醫療保險,醫療保險的費用是由參保人繳納的,獲得醫療保險是參保人的權利,不要說三個月,即使是參保人交了一天的費用,也應獲得一天的醫療保險,一年內累計中斷三個月醫療保險,連續參保年限清零是毫無依據的,辦法不是為了讓參保人獲得基本的醫療保險,而是剝奪千萬人的醫療保險權利的規定。
征求意見稿第六十六條規定,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參保人可在事故或傷害發生之日起6個月后,申請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醫療費用并提供相關資料,同時還需提供以下相應的證明:(一)屬于刑事傷害的,應提供公安部門證明;(二)屬于交通事件的,應提供交通管理部門證明;(三)屬于第三方責任造成的,應提供主管部門的證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定判決書。
吉峰認為,這一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相矛盾。《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國家社保法規定的是先行支付,并沒有規定要提供公安部門證明或人民法院判決書,按照深圳的規定,要得到證明或判決書,需要走完法律程序幾個月或一年以上的時間。
協商草案規定,醫療保險年度連續參加城市基本醫療保險一年以上,中斷參加三個月以上的,應當重新計算連續參加的期限,從再保險月份開始的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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