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不知道保險公司有代位權,龍崗區平湖街道的一位酒店老板因丟失了一輛轎車而卷入了這場官司。業主和保險公司在深圳中級人民法院。一位乘客在主人的旅館里丟了車。在保險公司支付超過250000元后,他行使了代位權,并要求賠償的業主的酒店。因此,訴訟開始了。
審判是二審。據審查,2009年7月5日,王先生和其他人駕駛一輛G牌皇冠轎車駛入龍崗區平湖街道的這家酒店,并根據保安人員的指示將車停在酒店側空間。當晚十點左右,王等人發現車輛被盜,警方被立案偵查。
王先生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因為車輛是在湛江市赤坎分公司某保險公司購買了盜竊和搶險的。2009年11月2日,保險公司向王先生支付了25元。雙方還簽署了《機動車保險權益轉讓》,規定王先生同意將保險標的的所有權益轉讓給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認為賓館在該事故中應當承擔保管不善的違約賠償責任,其有權代位要求賓館老板賠償已支付的保險金額,遂提起訴訟要求賠償25萬余元。
被告到法院的賓館老板認為自己很冤,其稱保險公司應該向損害保險標的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者即盜竊汽車的犯罪分子行使代位追償權,而不是告賓館;再者賓館和車主之間也未構成車輛保管合同關系,賓館不用承擔責任,另外,案件還沒有最終結論,也不能確認這其中是否存在其他情況。
龍崗區法院一審后認為,案件焦點在于保險公司是否能對賓館老板行使保險代位權,《保險法》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一審認為,該條款中的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應指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有直接損害,賓館老板并非盜搶人,對車輛丟失不存在直接責任,保險公司向其行使代位追償權缺乏法律依據。
據此,龍崗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保險公司不服上訴。
昨天二審開庭時,保險公司稱,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不僅包括直接損害行為,也應當包括間接損害行為,鑒于車主和賓館之間存在車輛保管合同關系,賓館又沒有證據證明王先生對車輛丟失有過錯,因此賓館應該對車輛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酒店業主認為,業主與業主之間沒有汽車保管合同,酒店下面的停車位不限于酒店,周圍幾個企業都可以使用,但也不能排除其他情況。最后,法院組織調解。酒店老板的代理人說,他需要征求當事人對調解計劃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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