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多年前,我市許多企業進行了改組。改革后,政府和企業為下崗職工繳納了10年的保費(有時更長)。現在,10年后,許多下崗工人非常關心他們是否會繼續繳納養老保險。針對這一問題,近日,市社保局回復。
我們一起來看看針對以上的問題,相關部門做出了何種解釋,市社保局解釋,根據社會保障文件的精神,改制后的企業為下崗職工提前支付10年以上的養老保險費(例如,原改制企業支付10年年齡保險費總計20000元,社會保障按年度標準分配,但由于標準的增加等原因,20000元還未繳納到10年。分配已經完成,導致付款中斷。應按規定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如在新的用人單位再就業的,應由新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接續養老保險關系;自謀職業和靈活就業的,可按個體工商戶參保辦法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并按規定繳費的,其前后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后按正常規定計發養老保險待遇。
實際繳費期限指的是什么意思呢?我們一起來看看它的具體規定是什么,它是指職工首次參加養老保險后的實際繳費期限(注:最早為1987)。在加入養老保險前可按規定計算的工作時間為支付期。如果停止支付,養老保險關系不繼續,在達到退休年齡后,支付期不能視為基本養老金的支付期。支付期限是養老金待遇的一個重要因素。付款期越長,待遇越高。繳費期越少,養老金待遇就越低。如果參加養老保險后的實際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達到退休年齡后還不能按月領取養老金。只有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后,才能按月領取養老金,領取的待遇也只能是最低。因此,中斷繳費不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對退休待遇影響很大。建議下崗失業人員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按規定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至法定退休年齡止。
現在全國范圍內的養老保險轉移非常順利。以廣東轉賬為例:首先,你必須到廣東原所在地的社保局簽發原付款憑證,然后把證明帶到廣東目前所在地的社保局。申請辦理繼續養老保險關系。經檢查核實,如果符合轉移條件,目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廣東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負責轉移。原參保機構聯系、溝通,辦理相關信息傳遞和資金轉賬手續做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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