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猝死,死因與關某朋友有關,兩人預約自殺前,關某案件被捕后。任某有一份人壽保險,一份意外傷害保險,但保險公司拒絕支付意外保險,因為它不符合意外傷害和自殺責任的定義。到底這個意外保險該不該理賠?10月31日,一家外資保險公司的代理人賀先生來到本報,向記者講述了自己遇到的一個罕見的保險索賠案。
據何介紹,去年10月,他的女客戶任某突然去世,死因與他的朋友關某有關,關某在案發后被捕。在法庭聽證會上,供述說雙方已一起自殺。案發當日18時左右,關購買農藥后,允許任某使用礦泉水瓶分發農藥,任某突然獨自一人喝農藥,關羽停下來但失敗了。18:45徐、關某將被送往醫院,任去世。隨后,管投降投降。法院認為,共同所有者關穎珊本應認識到后果的嚴重性,但允許局勢的進一步發展。
幾天前,法院在一審中裁定一名犯人犯有過失死亡罪,但被免于刑事處罰,關羽沒有上訴。后來,任的家人發現任曾經通過何先生,投了人壽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為此,任某的家人向保險公司提出了理賠請求。
力爭兩份保險最終理賠一份
據賀先生介紹,拿到判決書后,他立刻向保險公司匯報,要求給客戶理賠。今年10月6日,保險公司接到了理賠申請,認為根據判決書的內容,自殺事實應可明確,不符合理賠規定,遂作出了拒賠決定。我認為這起案件的法院判決中,并沒有認定任某是自殺。賀先生告訴記者,整個案情中,相約自殺的說法完全來自于關某的自我辯護,法院也并沒有采信,因此公司的說法并不成立。隨后,賀先生代表客戶向保險公司提出了質疑。保險公司再次研討這個案件,10月10日,以《理賠完成通知書》的形式,向任某的家人下達了決定考慮自殺責免舉證不充分,綜合各種因素,公司賠付10萬元壽險,因不符合意外傷害事故定義及自殺責免,拒賠意外保險。
多因一果導致意外保險被拒賠
任的家庭成員以書面形式提出問題。為什么兩個保險索賠導致不同的索賠?我們只能依靠刑事被告的單方陳述作為拒絕賠償的依據嗎?何先生也提出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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