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掉進了南溝,死了。在他去世前,他的公司為所有員工提供意外傷害保險,但保險公司飽受醉酒之苦,拒絕支付。經過兩次庭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熊一家12萬元。熊某原來是某機械廠的工人。2009年12月18日,酒后的他站在南渠邊,看到有民警走過來,不知怎么回事,他向后退了幾步,一下退到南渠,剛好那段南渠的護欄不高,身高約一米七的他,就掉進了南渠。
不久,熊消失在水中。太晚了,警察和其他人救不了他。幾個小時后,熊的尸體被打撈上來。隨后,保安大隊發布的治安動態顯示,熊看到有人過來,立即站了起來,因為他靠近南運河護欄,不小心滑落南運河。由于南運河超過2米深,他很快沉入水中。目擊者王先生告訴警方,熊本人因為離河太近而摔倒了。太晚了,警察趕不上他。
熊先生的家人被告知,公司為員工投保了12萬元的集體意外傷害保險。熊家屬要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支付12萬元的保險費。保險公司拒絕了,理由是:熊某是酒后掉進南渠的,而當初的保險合同明確約定,酒后事故屬于保險公司的免賠范圍。
無奈之下,熊某的父親、母親、妻子和兒女等5人,作為原告,將保險公司告到豐澤區人民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12萬元的保險金。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12萬
法院認為,保險公司與機械廠簽訂的人身意外團體保險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予以確認。
雖然意外傷害保險條款對受酒精的影響有約定,但保險合同中的有關條款屬格式條款,在保險雙方對受酒精的影響的理解產生分歧時,保險公司對受酒精的影響的條款解釋不是惟一依據,應結合合同條款、案件事實及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利益角度出發,綜合考慮。
從該條款的字面意思來看,應當理解成被保險人受酒精的直接影響而造成保險事故的發生。另外,根據《保險法》第三十條,在雙方對保險合同條款發生爭議時,法院也應作出有利于熊先生等人的解釋。
雖然可以確認死者熊去世前喝醉了,但是他直接因為喝醉而溺水的事實并不明顯,也不能確定。此外,《保險法》還規定,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規定免除保險責任的條款。沒有明確規定的,不具有效力。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單只能表明其已提請投保人注意保險條款中的免責事由,但不能證明其已經將何為受酒精影響、被保險人在多大程度上受酒精影響可以成為免責事由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因此,保險公司不能以此作為免責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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