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7年3月,羅女士為一家保險公司購買了一年意外傷害保險和附加意外住院保險。2008年1月,她因右側髕骨粉碎性骨折意外入院,接受手術復位及鋼針植入術。2月,她向保險公司申請索賠,并獲準。2008年3月,保單到期,羅小姐沒有續保。6月,她再次投保該保險公司相同險種,并在合同中約定"與右髕骨粉碎性骨折有關的住院、手術與治療"責任免除,保單于2009年1月后生效。2008年12月,羅小姐為取出鋼針再次住院,后又為醫療費用申請索賠,卻遭保險公司拒絕。
羅小姐認為,她為同一家保險公司投保,由于同樣的住院費用原因,在第一份合同中,保險公司已經履行了付款義務,在第二份合同中也應繼續履行。保險公司認為,第二份合同明確規定,右側髕骨粉碎性骨折有關住院、手術和治療的豁免,因此公司可以拒絕賠償。
解讀:根據規定,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規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發生的意外事故。在此基礎上,保險人履行賠償或給付義務是有條件的,包括: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只有當這兩個條件同時滿足時,保險公司才會賠償或支付保險費,否則它可以拒絕支付或支付。
除此外,附加意外住院醫療險是對被保險人在合同有效期內,因為遭受合同約定的意外傷害而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給予補償的保險。就該險種而言,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需具備幾個條件:意外傷害是被保險人發生住院醫療費用的近因;意外傷害屬于該附加保險合同的承保責任范圍;意外傷害發生在合同有效期內。
在上述情況下,羅女士的第一項政策從2007年3月到2008年3月有效,第二項政策從2008年7月到2009年7月有效。2008年1月,她因意外被送進醫院,事故發生在第一份合同生效期間,并被保險單覆蓋。因此,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2008年12月,羅小姐因同樣原因住院,可是由于意外傷害發生在第二份保單生效2009年1月前,且保單中有明確的責任免除約定,因此,保險公司據此拒付羅小姐第二次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并無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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