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因受益人問題導致的保險糾紛屢見不鮮。如據報載,柳女士為自己購買保額為10萬元的人壽險,并將丈夫祝先生指定為身故受益人。去年初,兩人因感情不合協議離婚。6個月后,柳女士遇車禍身故。其父母與祝先生都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按理說,既然柳女士生前已與祝先生分道揚鑣,保單就該由其父母作主。遺憾的是,由于受益人依然寫著祝先生的名字,保險公司只能把保險金賠付給后者。
因為《保險法》規定,只要投保人、受益人與保險人之間存在保險利益關系,如夫妻、父母與子女、債權人與債務人等,都可成為受益人。因此,在指定受益人時,務必考慮清楚最合適的人選。特別是在婚姻關系變化后,更要及時變更受益人。拿柳女士來說,假使與祝先生離婚后及時辦理變更手續,就不會令其父母抱憾了。當然,必須說明一點,變更受益人須在被保險人生存,保險事故發生前才可申請,且要征得被保險人同意并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只有后者在保單上批注,變更才有效。
來看一則事例:謝先生所在單位作為投保人,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一款人身險,被保險人是謝先生,受益人是其妻魯女士。去年2月,謝先生因工傷意外身故。魯女士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卻被告知理賠款已被謝先生所在單位領取。原來,當時企業投保后,曾與保險公司簽過協議,約定在保險有效期間,被保險人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死亡事件,由投保人申請領取保險金。對此,魯女士當然不認同,經向保險監管部門反映,最終企業與保險公司的協議被認定無效,魯女士獲得了理賠。
****總結道:保險合同的原受益人為謝先生夫婦,但謝先生所在單位作為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附加協議,其實是變更了最終受益人。《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通知以后,應當在保險單上批注。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所以,由于未經被保險人謝先生同意,企業與保險公司簽訂的協議當屬無效,也就不能侵占魯女士的理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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