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許多車主購買新車時,他們通常做的第一件事情是購買包括各種交通和商業風險的汽車保險。但是,車主的朋友可能并不知道,汽車保險的格式條款存在強烈的反差,即強制交通保險立即生效,商業保險第二天生效,這意味著保險和有效保險之間存在時滯日期。所以,如果在真空時期發生事故,誰來付賬?
車輛號上標明車架號和發動機號。這些數字可以確定車輛的唯一性。因此,保險公司可以通過購買車輛發票、車主身份證等相關證件,立即辦理包括交通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在內的相關汽車保險業務。然而微妙的是,在新購車輛投保中,保險行業長期以來一直存在次日生效的習慣做法,直到2009年才開始發生了少許的改變。
遺憾的是,保監會發出的通知僅限于交通保險。目前,商用車保險第二天仍然有效。對于新的機動車投保申請人,仍存在真空期。事實上,第二天不是業主的意圖。
除了商業險保單次日生效外,當前針對新車的盜搶險,同樣存在未上牌不生效的格式條款。目前,一些保險公司會在保單中特別注明,盜搶險需上牌并完成保單批改后才生效。
保險合同的真空期,即交納保費的時刻并非就是合同生效的時刻。因此,保險公司在與客戶簽訂合同時,應履行相應告知義務,經雙方協商確認后,保險公司可以依據合同的約定拒賠。作為格式條款的免責條款,保險公司除必須在保險單上注明讓投保人充分注意外,還應當對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方式向投保人解釋,讓投保人能夠明白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這一告知義務屬于保險公司應該履行的積極合同義務,不予履行則該免責條款無效。
目前,除強制交通保險外,有關法律、法規對其他商業保險責任的起算時間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建議業主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應謹慎,并明確保險合同日期、生效日期和索賠解決日期不能同時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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