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13日,李某經朋友介紹搭乘張軍的汽車回老家探親,汽車在高速公路行駛時,突然爆胎,汽車撞上路邊的護欄,導致李某重傷并致殘,花去醫療費5萬余元。李某提出張軍的行為是特殊侵權,他要求我來賠償損失。但這次事故屬于意外事件,而且李某是無償搭載張軍的車,張軍是否也要承擔賠償義務?
對于本案,張軍和李某對本次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應適用公平原則,由張軍對李某進行適當補償。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不屬高度危險作業特殊侵權。所謂高度危險作業是指對周圍環境具有較高危險性的活動。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高度危險作業包括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這些作業都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性。
本案中張軍駕駛的汽車,屬于高速運輸工具,但不可機械地認為本案就是高度危險作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高度危險作業是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且造成他人損害。
本案汽車在高速公路上,公路本身是封閉的,不存在安全狀態可能受到危險的周圍環境,而且是汽車自身出的問題,李某本身是處在高速運輸工具的內部,并非處在相對于高速運輸工具之外的周圍環境中,沒有損害周圍環境中的他人。所以張軍駕駛汽車,相對于李某而言,構不成高度危險作業。
其次,張軍與李某之間并未形成客運合同關系。客運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而本案李某是無償搭乘,并不具備客運合同的構成要件,與張軍并未發生客運合同的權利義務,所以李某在途中受傷,張軍不存在違約責任。
誠然,即使是無償搭乘,張軍仍負有保障李某生命健康安全的義務,但這種義務只能是法定義務,而不是雙方的約定義務,而且這種義務只能局限于張軍主觀上能夠控制的注意能力。車輪爆胎,是輪胎本身固有的某種致損風險,是獨立存在于人的行為之外的,既非人的行為所派生,又不受人的意志所左右,也是當事人所無法預見的。所以,在本案中,李某的損傷,張軍沒有任何過錯。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了公平原則的適用情況,即在不具備無過錯歸責原則的情況下,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但不能任意擴大這一公平原則的適用范圍,也就是說并非所有沒有過錯的損害情況均能適用,適用公平原則承擔責任的對方當事人,首先應是受益方,如雇員的雇主,或者是從共同事務行為中受益的其他合伙人等,所受的利益可以體現為物質方面的,也可以體現為精神方面的,即因心理感情的因素而發生的利益,這才能體現公平原則的真正價值取向。
本案李某受傷,張軍與李某對此均無過錯,李某搭乘張軍的汽車,張軍雖然在物質上沒有受益,但張軍作為車輛的運行支配者和運行利益的歸屬者,其在精神上應該有一種自我滿足或成就感,應視為一種受益,所以,對于李某的損害,應該適用公平原則,由張軍分擔李某的部分損失,對李某進行適當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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