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意外事故往往難以防范。因此,近年來,意外保險在保險市場上已經相當普及。然而,似乎具有簡單責任的事故保險必然會讓投保人在要求賠償時做他們想做的事情。
據調查,94.74%的網民購買了意外保險,其中只有5.26%的人經歷過風險。但在這5.26%人中,60%人沒有得到報酬。究其原因,除保單未準確登記個人信息、保單滅活或損失外,大多數網友反映事故是由保險公司承保的,原因在于不符合外部、強烈、意外、事故、無病等條件。
事實上,許多投保人把疾病或事故等同于他們日常生活中的事故,假設事故只要發生就可以承擔責任。情況并非如此。根據定義,意外保險以被保險人的身體為保險標的,以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造成的死亡、傷殘、醫療費用或暫時喪失行為能力為支付保險金的條件。而保險公司意外險產品對于意外傷害的定義,一般也是以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若不搞清這些概念,就有可能在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遭拒。
來看一則新聞,重慶大足縣的王先生失蹤50多天后,尸體在當地一條小河溝里被發現。在警方調查排除自殺和他殺的可能性后,其家屬將尸體火化。一個多月后,王的妻子得知丈夫的單位曾為他購有團體人身意外傷害險,遂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卻遭拒絕。保險公司表示,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后,在責任期限內(180天)身故或殘疾,且意外傷害是導致其身故或殘疾的直接原因,公司才能給付賠償金。現在尸體已火化,無法對死因取證。假設王先生是因突發疾病暈倒掉進河溝溺死,其自身疾病才是致死的直接原因,就不屬于意外事故了。
可見,看似簡單的意外險,理賠時確實很有講究。根據《保險法》規定,意外事故傷害須同時具備外來、劇烈、偶然三個條件,才能構成意外傷害險的保險事故。
在上述情況下,由于死者的尸體被火化,保險公司無法同時知道這三個條件是否成立,因此保險公司無法作出賠償決定。這再次提醒投保人,購買意外險產品應仔細閱讀條款,明確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免責條款、索賠條件,以免發生意外,由于理解不同,不能予以賠償事故和意外保險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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