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俗地說,“買斷服務年限”是讓員工接受“遣散費”而離開的。購買服務年限是部分國有企業在改革開放初期改革過程中安置富余人員的一種方式,即參照企業職工的工作壽命、工資水平和工作崗位,結合實際情況。企業成立后,經企業與職工協商,報有關部門批準,一律不予處理。向職工支付一定數額的資金,從而化解企業與富余職工之間的勞動關系,推動職工社會化。
當時,企業與員工之間沒有勞動合同。國有企業所有正式員工都是“終身制”。我國尚未建立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的社會保障體系。國有企業職工的醫療保障和養老保障完全依靠企業,而職工離開企業則沒有。享受醫療、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障。同時,一些國有企業在合資、改制過程中,又急需解決大量富余人員的安置問題。因為社會保障渠道單一,員工離開企業難以生存,企業不能無條件地把員工推向社會,但如果企業繼續負擔大量富余人員的醫療、養老問題,企業將被托垮。面對這些不能退休、不能繼續留在企業、企業又不能妥善安置的富余人員,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一些國有企業采取了“買斷工齡”的形式,解除了富余員工與企業之間的勞動關系。
可見,“買斷服務年限”是以國有企業職工的“終身制”為基礎的,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基本社會保障制度尚未建立。企業支付給員工“買斷服務年限”的金額,應當視為企業與員工勞動關系解除后的支付員工的經濟補償。但是,目前我國一些國有中小型企業在安置富余人員時還采用“買斷工齡”的做法,按照職工的工作年限給予其一定的補償,職工被買斷工齡后不能享受任何社會保障待遇。這一現象在我國建立了社會保障制度以后,是完全違法的。
1999年,明確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工作年限買斷’的形式解除勞動者的社會保險關系。”1999年,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在《關于國有小企業銷售若干問題的通知》中也強調“確保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在銷售申請前,賣方應向求職者咨詢銷售計劃和員工安置計劃。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在企業出售中終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不得借出售之機,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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