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有關部門了解到,本市最近頒布了一項條例,今后,對被保險人到門診統籌指定的醫療機構有具體規定。《實施細則》規定,門診服務總體規劃適用于參加城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各類人員,包括參加新農村合作社參加的居民醫療保險的人員。普通門診是指對基本醫療保險以外患有特殊疾病的門診患者進行門診醫療。門診統籌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由個人繳納20元,市、區財政各補貼40元。低保人員、計劃生育困難戶、困難黨員等弱勢群體免交個人繳費部分,由市、區財政各補助10元。
根據《實施細則》,基本醫療保險新居民必須參加門診統籌,從下個月起享受門診統籌待遇。被保險人退還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不退還年度門診費。被保險人在選定的門診統籌指定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費用,由門診統籌基金支付60%,個人支付40%。在市內轉診或在市內其它門診定點機構急診的門診費用,由門診統籌基金支付30%,個人自付70%。市外轉診、急診由門診統籌基金支付20%,個人自付80%。年度內門診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1500元,其中年度內轉診及急診的最高支付限額為500元。參保人員在本人選定的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結算時,只需支付個人負擔部分。參保人員欠繳門診統籌費的,暫停享受門診統籌待遇;按規定補繳的,其在欠費期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支付;由居民醫療保險轉為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年度內門診統籌待遇可繼續享受。參保人員在異地長期居住的,由居住地居委會出具居住一年以上的證明和居住地縣級醫保經辦機構出具的未在當地參加社會醫療保險的證明,經市醫療保險管理服務局核準,其門診統籌籌資額包干給個人使用。
門診協調工作應在定點醫院實施。被保險人應當選擇指定的門診醫療機構之一作為自己的綜合門診,原則上不得在一年內變更。因工作或者地址變更需要變更的,應當向市醫療保險管理服務局辦理變更手續,并出示新工作單位和居委會的證明材料。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應至少與市內一家二級或三級醫療保險定點醫院簽定協議,接受其醫療業務支持和指導。參保人員需轉診的,由其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的接診醫師提出申請,并經該機構同意。市內轉診的醫療機構應為該機構簽訂協議的醫院或醫療保險定點的市級專科醫療機構,市外轉診的醫療機構應為當地社保定點的三級以上醫院或專科醫院,與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一體化管理的醫院不視為該機構的轉診醫院。參保人員在市內其它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急診的,應于3日內告知其所選定的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參保人員轉診、急診期間所發生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由個人墊付后回其選定的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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